台大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今(19)日公布民間版「傳播事業集中防制法草案」,由台大經濟系教授林惠玲、清大科技法律所教授翁曉玲共同起草。該法採用市占率,作為各媒體整合的准駁指標外,也期盼行政院成立「傳播事業集中防制審議委員會」,作為跨媒體集中案件的審議機關。

特別的是,雖然民間版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仍是NCC,但審議機關為行政院額外設置的「傳播事業集中防制審議委員會」,其成員來自NCC、公平會、經濟部,以及業界人士、專家學者等,專責審理跨媒體集中案件,且不受NCC或行政院其他機關的監督、審查。

除了NCC版「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與民進黨版「反媒體壟斷法」外,民間版「傳播事業集中防制法草案」今日公佈,林惠玲、翁曉玲受台大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執行長陳正昌的委託,起草這部法案。而陳正倉和翁曉玲2人皆擔任過NCC委員,其中陳正倉還是前副主委兼發言人。

該法規範的對象為全國性日報、全國性廣播、無線電視、衛星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新聞頻道、有線廣播電視事業、頻道銷售代理事業等7種,透過執照張數、持股比例規範外,還透過媒體事業在其市場的「市占率」瞭解壟斷情形,與NCC的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等考量全國總人口數的指標大相逕庭。該法的收視率數據則參照AGB尼爾森。翁曉玲強調,目標明確、內容具體、易於操作,是起草這部法案的原則。

除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不能額外取得其他同業執照、水平整合外,其他類媒體都得以水平整合,不過皆受「紅線」的規範,例如新聞頻道部分,如新聞頻道間整合後,收視率占有率達所有新聞頻道市場20%以上者,不予以整合。

全國性報業則以發行量市占率計算,事業整合後,總發行量市占率達25%以上者不予整合;至於頻道銷售代理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的水平整合「紅線」皆為25%。

此外,跨業經營多種媒體者如欲整併他類傳播事業,則受到「220」原則的管制:如一傳播事業跨業經營、結合後,在3個媒體市場中,任何2個的市場的市占率達20%以上,就不得跨業經營其他傳播事業。

此外,該法特別納入「過渡條款」,該法第22條規定,如媒體事業達該法壟斷「紅線」,須在2年內降低持股或其他處置,不過,相較於民進黨版的反壟斷法的過渡條款,規定2006年2月22日為往前追溯的底線,民間版反壟斷法並未訂定相關時間點。對此,陳正倉說,這部分待送進立法院後,由各界討論後擬定。

陳正倉表示,預計往後2個月會將該法案以「政策白皮書」的方式,寄給相關的民意代表、政府部門,以及各個公、協會,而不會透過任何一個立法院黨團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