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7月27日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教師法等修正草案,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規定,放寬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該修正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在院會後的記者會中,做了以上轉述。

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吳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師,因為擔任學校營隊活動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而遭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不予續聘。吳姓男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但遭駁回,而決定提出釋憲。結果大法官解釋指出,該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修正草案中規定「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至於性騷擾部分,修正草案也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調查屬實,予以解聘。

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1995年8月至2012年9月7日為止,「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總計221名教師,其中,因性侵害遭解聘共53人、不續聘4人、退休1人;因性騷擾(老師對學生)被解聘68人、不續聘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