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高雄煉油廠偷排廢水,高雄市環保局開罰2630萬多元,中油不服提起訴願,拖了1年半才作成決定,今(21)日開罰中油1577萬多元。

中油高雄煉油廠自98年至100年8月底止,偷排廢水計55次,高雄市環保局開罰中油2630萬多元,中油提起訴願。

環保局指出,環保署訴願委員會認定55次偷排廢水之處分中有3次違反1罪2罰原則,及未就個案認定每次排放是否得適用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因此撤銷原處分,要求環保局另為適法的處分,全案因此遲未定奪。

新任環保局長陳金德獲悉後,與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會商,由於裁罰金額係排除1罪2罰3次,適用但書規定14次,以38次裁罰,以應支出的廢水處理費、污泥處理及灰渣處理費等,雙方達成決定,開罰中油公司1577萬多元。

陳金德表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法定罰鍰最高額度為60萬元,中油自98至100年連續利用雨天將未分流雨廢水排入後勁溪污染環境,遭民眾陳情及詬病,明知於法不合,卻不思檢討改善,已有故意違規犯意,因此引用行政罰處罰。

陳金德強調,中油公司擁有鉅大的資產與利得,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等之規定罰鍰最高額度與中油獲利不成比例,因此,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2項之規定,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