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與廣納華僑第2代能根留台灣,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入出國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在台設籍但於國外所生子女,返台即可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同時,放寬多項外國人在台居留限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並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相關規定。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因應產業發展的人力需求,這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簡化了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申請作業流程、放寬停居留限制,並增列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的規定,提高國際專業人才來台誘因;同時,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限制、國人海外出生子女得申請居留或定居、無戶籍國民在台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請定居,以及強化跨國婚姻媒合業務管理等。

內政部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88年5月2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日施行,迄今歷經6次修正。為保障在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相關權益,放寬停留、居留相關限制以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台,強化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及施行,以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等,故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案重要的修正要點有關華僑部份即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符合法定條件者,入國後無年齡限制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請定居。

至於外國專業人才部份,修正條文第22條至第26條: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4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修正外國人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得不予許可居留之情形,並增列上開外籍人士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隨同申請永久居留相關規定,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

同時,在修正條文第31條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其居留原因消失,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而在修正條文第33條中,也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每年在台須居住183日之限制,並修正為出國5年以上始撤銷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