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接獲某文教業的女性編輯申訴,持醫生的證明提前向公司申請產假,以便安胎,怎知雇主卻以「產假需生產以後請」為由拒絕准假;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公司有不利對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定,處以3萬元罰鍰。

女性編輯向勞工局申訴指出,懷孕37周時有出血早產的現象,持醫生的證明提前向公司申請產假以便安胎,詎料雇主拒絕外,還要求申訴人於分娩日前,應以特休、補休或病假的方式申請安胎,甚至要求簽下離職的申請書。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定,受僱者請求產假,雇主不得拒絕,且產假係法律明定的勞工權益,用意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另依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解釋,受僱者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並可於產前4週即開始請產假,違者最高處45萬元罰鍰。

女編輯先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的調解與就歧申訴,該公司單位主管說,因該名編輯於今年6月18日與公司協商將在產假後離職,基於距離預產期有一段的時間,且補休、特休假尚未休完,經與該編輯充分的溝通後,才駁回其產假申請。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申訴人於6月20日申請全薪產假,當日下午即遭駁回,雖然公司准許以半薪的病假或無薪補休等方式請安胎,也提供其他員工申請產假與病假、補休假申請安胎的證明等,不過駁回全薪產假卻是事實;且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公司也確實主張,「依公司規定產假須生產之日請才准假」,該公司對於提前申請產假員工有不利對待的事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議裁罰3萬元。

此外,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也對某旅館業者於員工的守則規定,「女性員工自懷孕日起6個月內需自動離職,不得要求轉換工作職務」,認為嚴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旅館遭重罰10萬元;勞工局表示,女性勞工請產假,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電02-29676902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如認定違法事由成立,最高可裁罰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