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30)日高雄市長陳菊指出「中央虧欠高雄將近300億的建設經費」,行政院表示,首先,中央並無延宕「財劃法」與「公債法」的修法工作,目前財劃法已送立法院待審議,列為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優先審議法案;公共債務法則為了使修法方向更周延,將召開座談會,聽取地方政府意見後再作修正,並在近期內於行政院會通過後,列為優先法案併送審查,而在前述2法案未修正通過前,中央盡力協助地方財政需要。

行政院表示,為因應地方於財劃法及公債法2項法案修正通過前的預算籌編需要,財政部已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因應機制,調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比例。另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透過擴增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規模實質協助地方所需財源。以高雄市而言,100年度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等合計517億元,較99年度之421億元,增加96億元;101年度高雄市獲配529億元,較99年度增加108億元,總計100年及101年已增加204億元,均較台北市及新北市為多,顯示中央協助高雄市財政需要,並無重北輕南之舉。

另針對陳菊感到不平的勞健保欠費補助款問題,經行政院考量決定,針對北、高兩直轄市「非設籍該轄區住民健保欠費」,按其實際清償金額,屬非設籍欠費部分,給予5成補助,分年予以協助,以免其因繳納健保欠費造成財政排擠作用。至於中央協助的方式,也是經過中央與直轄市政府數度協商取得共識,確認北、高2直轄市均適用相同基準;但2市健保投保人數其中之非設籍該轄區內人口比例大不相同,因此,中央協助北、高2直轄市政府非設籍轄區內民眾健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計算標準一致,但金額並不相同。

行政院指出,對於大高雄的防災治水預算,也並非如陳菊所說,中央反其道而行有降低補助比例之情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原依據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訂定用地費補助比例(1級補助50%、2級補助60%、3級補助70%)。5都成立前,高雄縣政府財力分級原屬第3級,故中央補助用地費比例為70%;5都成立後,為配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正,原財力分級由3級調整為5級,高雄市政府財力分級調整為第2級,故中央補助用地費比例為60%。至於高雄市政府所稱384億元,是指其轄內所有完成規劃報告之水系治理所需的總經費,中央各部會所核定者為其規劃報告之內容,並非同意其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