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廖正井被控在第7屆立委選舉期間賄選,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無積極證據證明賄選,判決廖正井無罪。

廖正井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經台灣高等法院2次調查,都認定沒有賄選事實,很高興法院還他清白。他呼籲檢察官不要再上訴、浪費司法資源。

法院判決指出,廖正井被控在民國96年第7屆立委選舉期間,交付新台幣10萬元給前桃園縣觀音鄉威武村長廖慶福,以每票5000元代價向宗親買票,廖慶福又透過同姓宗親廖文振交付賄款給選民。

本案刑事部分,法院一審認定廖正井賄選犯行明確,判處他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案件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認為,廖正井未交付10萬元給廖慶福行賄買票,而是競選團隊人員拿出的「動員費」,不構成對價關係,改判廖正井無罪。

高院更一審認定沒有廖正井賄選事證,判決他無罪。合議庭認為,廖慶福等人遭檢方不當偵訊,供述內容不具證據能力,沒有積極證據證明廖正井指示賄選,或知情賄選犯行,諭知廖正井無罪。

合議庭也判決同案被告廖慶福2年2月、褫奪公權3年,廖文振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