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清潔用品製造商的業務司機,因身上有刺青而遭雇主予以資遣,司機因而向新北市政府提起就業歧視申訴;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容貌歧視成立,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遭裁罰新臺幣30萬元。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謝政達說,容貌歧視係指求職人在招聘的過程或受僱者在僱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廣義而言,容貌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體格胖瘦、身材高矮等外在的條件,故因刺青遭受不利對待,係屬廣義的容貌歧視;此外,雇主陳述資遣業務司機係因其夜間兼差影響工作的表現,不過就歧會認為該公司的工作規則中,並無明定不得兼差,且未提供要求勞方改善兼差的具體事證。

謝政達指出,當初雇主代表解僱勞方時,也明確表示「刺青」為主因,而勞工局訪談製造商的客戶,客戶也表達勞方穿著並無影響其觀感;因此,就歧會認定雇主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法定事由,卻逕行終止僱傭關係,且已涉及容貌歧視裁罰30萬元,以儆效尤。

謝政達呼籲,雇主在用人的選擇上,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的工作能力為考慮,而非依據雇主個人的偏好決定用人,或是選擇用人的形式,對受僱者造成不平等,產生「就業歧視」的狀況;若勞工於求職或受僱時,遭受雇主就業歧視不平等待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電話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一旦評議就業歧視成立,即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