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台北捷運新莊線因樂生療養院拆遷爭議而停工半年,承包廠商因而向台北市捷運工程局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停工期間的損失達4億多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停工責任並不完全在捷運局,但捷運局仍須承擔部分損失,因此判賠3500多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捷運新莊線自2002年5月間開工興建,承包商「工信工程公司」承攬高達30億元的工程,然而開工後卻遭遇樂生院保留爭議,引發社會聲援與學生抗議,導致工程自2007年6月起停工。

期間廠商不斷催促捷運局復工未果,因此包商寄發存證信函並單方面解除工程契約,另外還向捷運局求償停工損失4億多元。承包商表示,捷運局遲遲未能交付工地,因此有權終止合約,並向捷運局求償,雙方並在2008年確認終止合約。

捷運局則強調,工程停工原因是因為民眾抗議,這並非簽約時所能預見,責任並不在捷運局,也不適用《民法》簽約後情事變更原則(即調整合約內容),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停工原因確實是來自民眾抗議,不過這並非簽約時雙方所能預見的原因,因此捷運局的抗辯有其道理,不需依《民法》相關規定賠償,不過法官判決捷運局須賠償包商的工程前置作業損失,約356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