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26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撤銷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理由矛盾、欠缺證據支撐,「實難令人甘服」。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全案在高院更一審時,認定扁、珍在國務機要費案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扁、珍1年8月徒刑,減刑為10月徒刑;洗錢案部分,扁、珍分別被判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認為還有需要釐清的部分,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扁辦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國務機要費是全台最早的特別費,也是總統使用的特別費,當時立法院將首長特別費的「歷史共業」修法除罪化,但卻因特殊政治考量而將陳水扁、前副總統呂秀蓮等所涉及的國務費,排除於修法範疇之外,本來就是政治鬥爭的手法。

扁辦新聞稿表示,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的做法,有違寬鬆審查原則,認為陳水扁核銷國務機要費的發票屬於私人消費,無視於21項機密外交與相關公務「因公支出」高達新台幣1億3300萬元,遠大於檢方起訴的國務費金額1億400多萬元,支出遠大於收入。

新聞稿指出,全案檢方的起訴未見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陳水扁及吳淑珍將國務費等公款侵佔私用,陳水扁因公支出遠大於收入,何來侵佔之有?最高院的理由自相矛盾、欠缺證據支撐,「實難令人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