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總統馬英九第二任就職典禮剛過,前總統陳水扁今(21)日再度被高檢署特偵組起訴。其中相當特別的是,針對他卸任前後將職務掌管的文書17,375件搬離總統府的行為,特偵組是以侵佔、隱匿公務書、及隱匿國家機密文書罪起訴。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表示,隱匿公文書罪最高本刑5年,依據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加重其刑1/2規定,並依從一重處分,陳水扁所犯之罪最高本刑為7年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

特偵組表示,陳水扁於2008年總統敗選後,為圖日後繼續掌握其擔任總統職務時所取得的相關公務文書及國家機密資料,以便其撰寫回憶錄或做為自身所涉訴訟案件答辯依據,及蒐集相關政治人物之不利事證、轉移輿論焦點等用途,竟指示幕僚將先前國安會、國安局、國防部、外交部、調查局等單位,所提供的重要或機密文件全數打包,運往卸任總統辦公室。

特偵組認定,陳水扁共侵佔、隱匿公務上持有、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17,375件(含10,995件一般機密,比例約為64%),其中並隱匿國家機密文書3,419件(比例約為20%)。

至於特偵組如何查得扁辦侵佔、隱密這些資料,根據特偵組新聞稿指出,共分三次:

一、2008年8月16日上午,為偵辦國務機要費,前往搜索扁辦,查扣44箱各單位機密文件;

二、9月25日在陳水扁住處搜索查扣;

三、在2010年6月22日前扁辦主任陳淞山因將搬遷新址,無處堆置大量文件後,發函總統府、特偵組詢問如何處理剩餘的大量公文。總統府秘書長廖了以則於9月10日據此告發陳水扁涉犯公務侵佔罪嫌後,特偵組再於15日前往臨沂街扁辦搜索查扣58箱公文。

不過,陳水扁被起訴罪名也相當特殊,分別是刑法第336條的公務侵佔罪、第138條的隱匿公文書罪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隱匿機密公文書罪。

對於公務侵佔部分,特偵組表示,是「以對公務上所持有之物,變更其持有意思,圖為第三人之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特偵組還找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601號判決作為參考之一。

就隱密公文書罪部分,特偵組認定,陳水扁假藉其擔任總統之權力、機會,將扣案相關文書「隱匿」,因此,當然是觸犯刑法138條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等罪名。

對於媒體追問,為何用侵佔罪起訴?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則表示,根據總統府文書處理手冊,會議使用之機密文書資料,會議結束當場收回;保有機密文書之人員,於調離職時,應交回或銷毀之。

對於媒體詢問起訴時間就在馬英九第二任總統就職隔天,不擔心外界質疑嗎?陳宏達則表示,他們知道外界一定會這樣疑慮,但特偵組結案並無政治考慮,主要是涉及的公文數量龐大,每件都要去處理、會勘。檢察官還親自到北監詢問陳水扁16次。

至於有無其他共犯,陳宏達則說,目前檢察官並無發現其他共犯。他也表示,本案牽涉到機密事項,偵辦、法院審理時,都將不對外公開。

特偵組起訴陳水扁相關法律包括:

刑法

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5條: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