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五都大選前夕爆發連勝文槍擊事件,今(11)日下午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雖然檢方以殺人罪起訴涉嫌開槍的嫌犯林正偉,但法院認定林正偉犯下的是殺人未遂及非法持有槍械,兩項罪名合併處有期徒刑2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之子連勝文在2010年底五都大選前,在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的造勢場合遭到槍手近距離槍擊,子彈貫穿臉部,射穿顏面與顴骨,並傷及鼻中膈;穿出連勝文臉部的子彈彈到台下,造成一名29歲男子黃運聖中彈身亡。綽號「馬面」的槍手林正偉立即遭到逮捕。

板橋地檢署去年以殺人重罪對林正偉提起公訴,向法院具體求處「極刑」。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下午一審宣判,法官認定林正偉犯下「非法持有槍械」及「殺人未遂」兩項罪名,分別判處7年及18年有期徒刑,兩罪合併執行應執行24年,併科罰金20萬元。

板橋地方法院發言人樊季康表示,被告林正偉選擇在投票前夕,在候選人的造勢晚會公眾場合持槍射擊,公然挑戰國家公權力,林正偉持槍抵住他人頭部射擊,手段凶殘。樊季康進一步指出,槍手的的子彈除了貫穿連勝文的臉部,又繼續射向台下的黃姓男子,導致黃姓男子死亡,其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的傷害,因此判處重刑。

林正偉本人並未出庭聆聽判決,但透過其律師表示,對於誤傷連勝文以及造成黃運聖死亡感到抱歉,他坦然接受司法對他的處分。不過林正偉的律師認為,今天的一審判決還是過重,下週將與人在看守所的林正偉討論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