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旺報今(24)日以社論批評陸委會限制中國地方首長來台廣告,並辯護因法令荒謬跟不上時代,只好「採取變通方式規避法令」,陸委會今晚以新聞稿回擊指出,政府支持新聞自由,但絕對禁止台灣媒體配合大陸地方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他們呼籲媒體應強化自律,避免侵害民眾對媒體之信賴與新聞之獨立自主性。

對於日前福建省長蘇樹林等官員來台,疑似對中國時報進行新聞置入行銷,雖然中國時報堅稱雙方沒有金錢往來,但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天在立法院備詢時,以事證明確表明政府絕不放縱立場。不過,旺中集團下的「旺報」今天則以約1200字的社論「修正兩岸條例,擴大開放大陸廣告」,加以反擊。

旺報社論強調,「在兩岸商業活動已大幅開放,經貿交流更向前推進的時刻,大陸廣告登台的問題卻始終未獲解決。這是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阻滯」。

針對監察院報告批評台灣媒體被中國地方首長進行新聞置入,旺報則回批,「可見法令跟不上時代的荒繆性」,「大陸各地方首長來台,如果沒有宣傳,民眾又如何得知?因為法令不允許,媒體只好採取變通方式規避法令,也是情非得已」。

旺報強調,「兩岸互動,媒體不但扮演橋樑腳色,也是尖兵,更是兩岸互動的觸媒與潤滑機制,大陸廣告登台,政府沒有禁止的必要,而且也禁止不了」,是「擴大開放大陸廣告登台是時候了」。

對此,陸委會今晚發出新聞稿表示,因應兩岸交流變化,兩岸條例歷經多次變革。對有關大陸地區在台刊登廣告規定也於2003年修正,從原來的許可制修正為對於經兩岸條例許可輸入、往來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等事項,以得在台從事廣告活動為原則。

陸委會指出,對於經許可來台投資之陸資企業廣告、兩岸海空運廣告、小三通客貨運廣告、大陸海旅會委刊之旅遊廣告等,也可在台刊登。針對監察院糾正案,陸委會也積極研修有關大陸廣告管理辦法。

陸委會表示,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明確揭示,不能在台灣刊登的大陸廣告,也不能在台灣作置入性行銷。除舉辦兩場法令說明會,向媒體、廣告主協會說明修正重點外,並建置「大陸廣告規範資訊平台」與提供各機關認定「置入性行銷」參考資料,讓外界查詢與有關機關面對若干案件時有所遵循。

陸委會指出, 媒體違法從事置入性行銷,政府必定依法處理。陸委會支持新聞自由與維護大眾「知」的權利,但政府立場非常清楚,絕對禁止台灣媒體配合大陸地方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因此,他們呼籲媒體應強化自律,避免侵害民眾對媒體之信賴與新聞之獨立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