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5)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汽車或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遇塞車或停等紅燈之際,以手持方式把玩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似功能裝置的科技產品,導致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汽車駕駛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機車駕駛處1000元罰鍰。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對初審通過的條文,表示尊重和支持。

由於現在的「低頭族」愈來愈多,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和國民黨立委李鴻鈞雙雙提案修法,認為現在的手機功能早就已經不只是講電話,平板電腦也有通話、上網和其他智慧功能,因此主張修改現行條文,明訂汽機車駕駛人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和電腦等,進行撥接或使用應用程式(如App)等,都要開罰。

根據新修訂的道安處罰條例第31條之1明訂,這些危險行為包括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這也就是說未來汽機車駕駛人不只講電話會被罰,包括上網、傳簡訊或玩app都要罰。但由於有部份立委對於該法案的修正仍有意見,因此,全案在送交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在會後受訪表示,沉迷e化電子產品可能影響交通安全,但,有些新產品可以輔助駕駛人,包括可以自動駕駛或有突發狀況可以自動煞車,未來隨著科技發展可能創新一些電子裝置,因此不能禁止產品,而是應該對駕駛人的危險駕駛行為有所規範。因此,該修法重點在於針對駕駛人的行為,也就是在車輛行駛中拿起手機或手持使用電子產品,一律禁止,若沒有「手持使用」的動作就不罰。

而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認為,車輛在「行進間」手持使用電子產品才罰,但在等待停等紅綠燈時則不該罰,因為有些家長接送孩子上下學,校門口前不准停車,家長必須利用等停紅綠燈的時間打電話給老師,約定地點以便接到學生,因此希望該法令應修正為「非行進間若手持使用行動電話等電子產品不罰」。

會中並通過附帶決議,對於「行駛道路」,交通部應考量實際各種狀況,對於非屬「行進間」的情況,是否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彥伯表示,現行法規對於危險駕駛已明文規範,駕駛人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只要構成「危險駕駛」,就可以罰6000元至2萬4000元。另據警政署統計,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被開罰,民國98年有2.78萬件、99年1.8萬件、去年1.1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