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能否自由在網路上發聲?這個問題現在受到公部門的挑戰。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昨(1日)晚發出聲明指出,聯盟近日接獲內政部公文警告,不得以「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之名稱在網路上發言,並要求7天內移除網站內容,否則將以《人民團體法》第58條處以行政處分。都更盟痛批,這根本在箝制人民團體的言論自由,內政部思維宛如回到威權年代。

內政部公文指出,都更盟在內政部正式登記名稱為「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協會」,名稱使用之混淆易使人對都市更新產生誤解,違反人民團體之組織章程,因此對他們提出警告。內政部還要求都更盟7天內移除網站內容,否則將祭出《人團法》第58條進行行政處分。

都更盟表示,協會申請立案的過程坎坷,自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9個月內4度申請,結果是2次遭內政部退件、1次內政部稱未收到公文,前後更換三次名稱後才被政府核准,最早名稱為「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人權協會」,後來改為「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最後才以「台灣都市公正促進協會」獲准設立。

都更盟指出,基於不願見到更多錯誤政策下的受害者,聯盟認為必須誠實勇敢,強調與正視「都市更新政策」下「受害者」的存在,所以對外仍使用「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名號舉辦活動、對外發布聲明。

都更盟強調,一般學生社團、臉書召集活動,也都不須經內政部立案團體才能辦活動,為何一群自由個人共同形成組織名稱、辦活動,卻被內政部視為違法?甚至要求撤除網站內容?

不少網友已經在網路上發出不平之鳴,認為內政部管太多,甚至拿《人團法》當令箭,企圖行打壓言論自由之實。網友批評,難道上網抗議要先跟政府申請,核准通過才能在網路上抗議?也有網友語帶諷刺說,「所以現在要當受害者,也要經過立案來確立自己是『合法受害者』?」

據了解,《人團法》第58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