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體委會所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如運彩發行、受委託機構員工利用職務謀取不法,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以上三千萬以下罰金;同時加強管理、稽核、調查等機制。

行政院長陳冲在院會中表示,運動彩券曾爆發受委託機構員工舞弊事件,影響民眾對運動彩券的信任,為維護發行運動彩券的公平性、公正性及永續性,強化主管機關的監管能力,並促使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加強內部控制與稽核,因此修正該條例。

體委會表示,為因應運動彩券受委託發行機構的舞弊事件,經全面檢視運動彩券主管機關專業與管理能力、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違反規定處罰程序及罰則等事項後,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包括:1.增訂發行機構於發行運動彩券期間,原則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修正條文第4條)2.為促進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之正常營運,增訂要求其等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修正條文第13條)3.為強化主管機關之監管能力,增訂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對其業務、財務或員工異常狀況之主動通報義務(修正條文第20條)

在加重刑罰部份,該條例也增列第21條之1,即為防範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利用職務謀取不法利益,應令其負擔較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更重之責任,增訂相關刑事責任,並課予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配合調查之義務。同時,重行檢視罰則規定所定各種違規態樣,按其可責程度及所生之影響,修正提高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22至第24條)

而在該條例第25條也修正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廢止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關於運動彩券之發行及銷售之情形,並增訂發行機構遭廢止發行時,仍應補足盈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