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和江啟臣今(8)日召開「童星權益誰把關?」記者會指出,台灣的童星正面臨4大危機,值得社會重視,由於美、日等國對於童工的工作規範採取分齡制,而且還區分學期中和放假日的不同工時,但台灣現行的勞基法明顯對童工權益保障不足,執法也不夠落實,王育敏說,將在開議後提案修法。

王育敏上午指出,台灣的童星正面臨「工時過長過晚」、「工作環境危險」、「傷害兒少身心」、「影響就學權益」共4大危機,有些導演在拍戲過程中刺激孩子掉淚,或者是在攝氏10度的低溫要求童星涉溪,甚至童星也可能因為拍片而影響到上課。

以美國聯邦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童工的工時區分為學期中和放假日,14-15歲的童工,在學期中,每天工作不得超過3小時,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18小時,晚上7點到早上7點不得工作;日本勞動基準法則規定15歲以下童工的工作時間,包括學校上課時數,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王育敏強調,美國加州政府對於6歲以下嬰幼兒從事娛樂表演工作,還依據孩童身心發展的不同階段,分為出生15天、6個月、2歲、6歲、9歲、16歲、18歲等好幾個階段,訂出極嚴格的限制,例如6個月大的嬰兒,每天只能在鏡頭前演出20分鐘,最多只能在工作現場待2小時,也不可以讓嬰兒曝露在超過100燭光的燈光下逾30秒,以免對幼小孩童的視力造成傷害。

但反觀我國勞基法,王育敏指出,對童工保護有3大缺失,童星放學後,依法每天最多還可以再工作8小時卻禁止童工在例假日工作,結果讓童星在非假日拼命趕戲,至於不同年齡的童星一體適用同一套工時標準,顯然也沒有考量到不同年齡的孩子身心發展特性和需求。

江啟臣則表示,勞動基準法中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的兒童和少年,不過經過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身心健康或是國中畢業者,不受限制,但相關規定相較於美日等國,還是過於薄弱,例如怎麼認定何謂沒有妨礙身心發展?事前該不該報備?15歲以下是不是還要再分齡等,都還有討論的空間。以童星而言,基於產業的角度,未成年小孩參與表演有其存在的需要,但勞委會的相關規定與實務執行上是否有落差?未成年的兒童平日要上課,法令的規定卻反而造成孩童變相請假或延長工作到晚上?

行政院勞委會條件處專門委員陳慧敏回應指出,雇主要雇用15歲以下的童星,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經主管機關綜合判斷沒有影響之後才可以核准,勞委會將不斷加強宣導、督責縣市政府與檢察機構,同時依法實施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77條、46條,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兒童局主任秘書陳坤皇表示,除了勞基法,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中也有保障兒少的法條,媒體追問如果製作單位為求效果,要求童星揣摩諸如父母離婚等情緒,算不算違法?陳坤皇說,根據兒少法49條,構成對兒少不正當行為,可處罰鍰,不過導演在導戲過程用什麼手段,實際狀況還是要以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