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在即,許多航空業者紛紛打出特惠方案,但有旅行業者針對超過65歲以上旅客加收4000元團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26)日表示,以「年紀大購買力不足」為理由加收團費,不但不合理,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的相關規定。

70歲的退休銀行經理林先生表示,他今(2011)年1月15日親自到燦星旅行社報名2人曼谷六日行,後來友人因丈夫去世無法出遊,當林先生詢問旅行社朋友的退費事宜時,旅行社除了沒收訂金5000外,還表示,林先生年紀大,沒有購買力,若他一人仍然要出遊,需加收4000元。林先生認為,契約中無此條文,他向消基會提出申訴後,仍被加收1000元後出國遊玩。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指出,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有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該記載的事項,其中,第5項規定,旅行業者除了收取約定的旅行費外,不可以其它方式「變相加價」,燦星已違反此規定。

此外,燦星旅行社雖於網站上公布,24歲以下,65歲以上旅客將加收團費,但蘇錦霞表示,林先生是親自到旅社諮詢,應當被主動告知,不應在不了解的情況下簽約,而事後又被加收費用。

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表示,退休的銀髮族反而更有時間出遊。林先生也說:「我買將近台幣10000塊左右耶!我也沒比年輕人少,我有儲蓄、有退休金,我的財力比他們好!」。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的活動所得,彌補團費。違反業者可能被處3~5萬罰鍰。

燦星旅行社瞿經理則回應,旅行社會針對24歲以下、65歲以上旅客,因成本關係而有差別定價,但旅行社只是服務端,旅客在旅遊地點的消費與旅行社無關,因而差別定價是由當地旅行業者所提出。至於林先生的個案,他表示,可能當初服務員不知道他超過65歲,因而沒有主動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