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檢方偵辦江國慶案認定江國慶未強姦殺人,民間司改會今(24)日表示,這有助於本案平反。但檢方卻放過當年偵辦並冤死江國慶人員責任,司改會批評,這是迴避尚未超過時效的刑法第125條刑責,造成檢方認定江國慶遭刑求屬實,卻無人負責的結果。

針對檢方偵辦江國慶一案,司改會表示,檢方歷4個月之偵查,至為辛勞,應予肯定。同時,關於江國慶涉案部分,檢方認定江國慶並未強姦殺人,應有助於本案的平反工作。

不過,對於多年前偵辦江國慶案的軍官、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包含陳肇敏等,檢方全部以超過追訴時效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司改會表達完全不能接受立場。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指出,檢方與軍方共同組成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恐已淪為「軍司法聯合『卸責』小組」。因為,檢方本可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起訴包含陳肇敏在內的軍官,但卻認定陳肇敏未與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共同謀議為由,認定陳等並非共犯之一,迴避尚未罹於時效的刑法第125條罪責,造成認定刑求屬實,卻無人負責的結果。

林峯正認為,檢方的偵結,違背了馬總統4個月前宣示的查明真相、平反江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處理原則。馬英九應主動進行了解後,迅速向國人說明其看法。同時,司改會也將繼續盡全力協助本案之平反、究責及賠償之相關工作。

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或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