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利用外交出訪機會,貪污33萬美元機密外交款案,法院一、二審均判扁無罪。最高法院今(28)日駁回檢方上訴,無罪定讞。

特偵組先前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水扁,指控阿扁在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前後11次趁外交出訪,將外交部每次提供總統運用的10萬美元,各暗留3萬美元,總共33萬美元,匯給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

法院一、二審時,合議庭認為,該款項均由外交部主動簽呈依照往例辦理,並非扁在總統任內才創設,而且陳水扁所支領的款項,均依循往例以領據核銷,檢方無法證明前總統夫人吳淑珍當年匯往陳致中在美帳戶的款項,是來自扁的機密外交款,因此判扁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