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天下午召開考績委員會,討論去年4月國道3號走山懲處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前後任局長李泰明、曾大仁都被記過1次。

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說明,國道3號走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去年已懲處6人,了解監察院調查報告後,交通部認為懲處層級應提高。

交通部決定將前高公局長李泰明,也就是現任交通部參事記過1次,懲處理由是高公局北區工程處未依「公路養護手冊」規定,確實執行巡察作業,且未循行政程序就草率決定民國97年9月1日起,不再編列坍方偵測器維護費用,李泰明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而現任高公局長曾大仁已先自請處分,交通部考績會也決定記過1次,理由是曾大仁任職國道新建工程局副局長期間,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曾函送地質調查資料給國工局,其中就將國道走山路段列入危險;不過,地調所未將相關資料供高公局,國工局也未提醒高公局,橫向連繫機制不足,曾大仁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李泰明與曾大仁都對懲處結果表示坦然接受。

葉匡時說,高公局除了先前已懲處的6人,包括北區工程處前處長、木柵工務段前後任段長等,分別記過及申誡處分,因一事不二罰,不宜再處分;今天懲處另增加4人,包括高公局副局長陳志修、前設計組長呂介斌、前設計組副組長陳國隆各記申誡2次,前設計組科長李友恒記申誡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