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性侵害犯行的刑度,除刪除「違反意願」要件外,也將強制性交罪的受害人年齡由未滿14歲提高為未滿18歲,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去年9月間,法院有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引起輿論譁然。因此,今(10)日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以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罪加以制裁。為避免法律上適用的爭議,並加強保護被害人,該部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要點包括:1.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規定,並加重刑度(修正條文第221條、第224條、第231條之1、第296條之1)2.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由未滿14歲提高為未滿18歲(修正條文第222條)3.提高對未滿12歲兒童之性交及猥褻行為之刑度,原條文是14歲(修正條文第227條)4.擴大利用詐術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229條)5.為保護兒童身心,行為人雖未滿18歲,但對未滿12歲兒童性交或進行猥褻行為者,不得免除其刑(修正條文第227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