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機密外交貪污案,高等法院今(18)日二審宣判。法官認為,檢方無法證明「機密外交款項」有剩餘,也無法證明陳水扁有侵占用剩的零用金,因此還是判決阿扁無罪,本案還可以再上訴。

特偵組檢察官前年9月22日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本案,指控陳水扁在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前後11次趁外交出訪,將外交部每次提供總統運用的10萬美元,各暗留3萬美元,總共33萬美元,匯給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去年6月8日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陳水扁在機密外交費的支領過程並無不法,檢方沒有證據證明陳水扁涉公務侵占,所以判其一審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時,檢、辯雙方均未提出調查新證據,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阿扁出訪所支領的機密外交款,雖後來改稱禮品及交際費,但均由外交部主動簽呈依照往例辦理,並非阿扁在總統任內才創設,且所支領的款項均依循往例,以領據核銷。

合議庭表示,檢方未提出證據證明扁所支領的款項有剩餘,也無法證明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於2004至2006年匯往陳致中在美帳戶的款項,是來自扁的機密外交款,因而認為一審判決無誤,檢方上訴無理由,仍判扁無罪。

檢方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究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處,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