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今(17)日討論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賦予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法源依據。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不在籍投票」是台灣繼推動總統直選、公民投票後,擴大民主參與以及保障公民權利的民主重要里程碑,同時也是世界先進民主國家的普遍做法。他強調,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參政權。

江宜樺表示,參政權是我國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權,選民不應該因其特殊的職業身分、工作環境或體能狀況,而喪失這項權利。

內政部表示,現行世界各國所實行的「不在籍投票」,可以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方式。內政部目前規劃的不在籍投票,則是其中的「移轉投票」。

根據內政部所草擬的「不在籍投票」制度規劃,選民如果在投票日當天無法回戶籍地投票,只要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檢附申請書和國民身分證影本,以郵寄方式或親自將申請文件送達戶籍地的鄉(鎮、市、區)戶政機關,就可以申請將選票就近移轉到跨縣市的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

內政部表示,此次納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的「不在籍投票」有5大方向,包括僅限於國內選舉人,不含海外華僑及台商;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天」、「前往投票所」投票;選民可以申請跨縣市投票,節省返鄉投票所花費的時間與金錢;為確保投票安全,不採通訊投票;軍人離開軍營投票,軍營內不設投開票所等。

對於軍人的「不在籍投票」,外界曾關心過軍人的自由意志表達問題,內政部重申,不會在軍隊內設置投票所。軍人可以一般國內選舉人身分,依個人意願自行申請「移轉投票」,戶政機關在查核時,只就有無選舉人資格、是否為跨縣市申請、於期限內申請、有無檢附申請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進行審核。

所有的移轉投票選舉人,於核配投票所時,將以編入與移轉投票地址所屬村(里)之戶籍地投票選舉人於同一投票所投票為原則,如果該村(里)有大幅申請移轉投票案件情形,在不影響戶籍地投票選舉人投票權益的前提下,才會考慮另外增設投票所。

內政部表示,為了讓「不在籍投票」推動順利,目前規劃在全國單一選區選舉,也就是正副總統總統選舉時優先實施,未來將依其實施經驗,循序漸進地推廣至其他選舉。

另外,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不在籍投票,由於跨部會研商過程中,中選員會曾就矯正機關內設置投票所,表達選務執行有疑慮之意見,部分學者專家對於矯正機關收容人選舉資訊是否充分、能否自由意志投票等也有不同看法。

江宜樺表示,內政部並無特定立場,但基於保障矯正機關收容人投票權益以及尊重選務主管機關意見起見,內政部將以兩案併陳方式報院,由行政院作政策定奪,內政部將尊重行政院政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