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朝野協商今(11)日傍晚簽字達成協議,增訂預算法第62條之1,未來包括政府機關、政府持股50%以上的公營事業、政府基金占50%以上的財團法人,均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

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增訂預算法第62條之1,內容提到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編製及執行政策宣傳預算時,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也不可以進行含有政治性目的的置入性行銷。

立院朝野黨團今天達成協商共識,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以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的轉投資事業,在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