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1)日三讀修正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配合去年11月的船舶法修正,在開放私人購置遊艇的同時,也訂定排除條款,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經判刑6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駕駛。

立法院院會於去年11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船舶法,增訂遊艇專章,私人可購買遊艇,出海前只需利用傳真報備即可。

由於船舶法修正之後,人人皆可買遊艇出海,令人擔心可能會有人藉合法遊艇掩護非法,例如走私槍械或毒品,因此,在朝野協商時,特別在船員法部份條文修正中明訂排除條款。

根據修正後的船員法第6條規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船員。」同法第75條之2配合修正,「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

另外,船員法還增訂第84條之7條款,若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遊艇、動力小船駕駛或助手偷渡人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處違法船舶30日以下之停航;1年內違反3次者,處違法船舶6個月以下之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