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未來天然氣的售價與基本收費、天然氣管線設備收費依經濟部規定的計算準則核算,但公共天然氣價格採取「浮動氣價」制,即時反應氣源成本。同時也規定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用戶定期檢查不得收費,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檢查時也不得有推廣、推銷商品的行為。

根據通過的條文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管線,並記載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也可要求檢查。但家庭用戶的天然氣定檢,不得另行收費,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至於公用天然氣事業的氣源成本變動時,應按照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天然氣售價,並於調整起7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未依規定擅自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可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如果漏逸天然氣導致公共危險者,行為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過失漏逸天然氣導致公共危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台灣約有290萬天然氣用戶,但原本沒有專法規範,「天然氣事業法」三讀後,可望保障用戶權益、確保設施安全及預防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