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明文規定「結夥打假球最高可處10年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對於該項修法,中華職棒聯盟各球團都表贊同,並希望法律能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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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正條文指出,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從原本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也從最高1000萬元修改為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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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集體打假球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對於包含球團經營、管理等相關從業人員,如果對檢警查察打假球案件有隱匿或抗拒等行為,將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