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草案,將強制性交罪刑度加重為5年以上,剔除原構成要件中的「違反其意願」,避免出現因無法舉證有無違反意願而輕判的情況。

社會先前發生部分幼童遭性侵案,法院量刑與社會期待落差太大的情形,民間團體更發起「白玫瑰運動」,要求修法及淘汰「恐龍法官」。

法務部召開多次公聽會,並與刑法學者及婦女團體討論,日前敲定法務部修法版本,陳送行政院,待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與立委與民間的修法版本一同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未來修法若通過,性侵罪的刑度將直逼貪污、強盜等重罪。

修正案將強制性交罪刑責,由現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為「5年以上」,構成要件不再有「違反其意願」等文字,解決法官因無法證明有無違反意願而輕判的限制。

新修正規定包括:對未滿12歲以下兒童性交者,無論有無違反兒童意願,刑度一律5年以上;兩人以上共同性侵、下藥或持械性侵等「加重強制性交罪」,刑度仍維持舊法的7年以上。不過,強制猥褻罪一併加重刑度,由原本6月以上、5年以下,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

現行法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也提高刑度,改為「對12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兩小無猜」的性行為,法務部維持現行刑法第227條之1的規定,未滿18歲之人與其他未成年人合意性交者,屬告訴乃論,可減輕或免刑。

法務部表示,修法將年齡界線由14歲降為12歲,是考量未成年人生理發展、第二性徵平均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因素,以及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訂出。

此外,為遏止假借宗教騙色的歪風,法務部把現行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內「誤信為自己配偶」刪除,改為只要以詐術使男女誤信而聽從其性交,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勇夫:通盤衡量 加重性侵刑

(中央社台北9日電)

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法務部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將罪刑拉高,不會破壞刑法各罪刑的衡平性。

法務部版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案,將強制性交罪刑度由「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為「5年以上」,修法若通過,性侵罪的刑度將直逼貪污、強盜等重罪。

曾勇夫表示,外界要求法務部加重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罪的刑度,但整個妨害性自主罪章有超過10款條文,不可能只針對2條修法,一定也要通盤考量整個妨害性自主罪章與其他罪章的刑度。

曾勇夫說,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召開多次公聽會,也邀請學者討論、徵詢民間團體意見,為回應外界期待,將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刑度加重,但刑度只拉高1個級距,不會破壞整個刑法架構的衡平性。

曾參與修法相關會議的法界人士指出,修正案拿掉違反意願的構成要件,使法官量刑時,只需考慮被告犯案的手段輕重,以往因無法證明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導致被告輕判的情形應會減少。

但有部分法官認為,修正案走重刑化,忽略個案考量,從另方面來看,易造成情況輕微的個案遭重判,恐有失法益衡平。

1名高院法官表示,以往曾有男女朋友協議婚後才能從事性行為,但男方卻在1次親熱時控制不住,與女方性交,遭女方提告;也曾有女兒遭父性侵後,因各種原因央求法官輕判,若修法通過,未來類似前述個案,被告就沒有獲輕刑的空間,修法應納入特殊個案配套,例如家庭性侵案可考慮改為告訴乃論。

雖然修正案將刑度加重,但多名法官與檢察官都不擔心會影響定罪率,因為現行強制性交罪3年起跳的刑度本就不低,刑度加重,檢視標準並不會有太大差異。

但有法官認為,修正草案若通過,未來雖不用審酌有無違反意願,量刑時僅需從被告手段判斷,也因此對被告的犯案手段必須更仔細認定,恐增加調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