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6)日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將建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交易糾紛時的訴訟途徑外爭議處理機制。金管會表示,希望今年底前能三讀立法通過,成立爭議處理機構。

金管員會表示,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的實質不對等,容易發生交易糾紛,一旦有相關爭議,若循司法途徑解決,往往曠日廢時,耗費成本也不符合經濟效益,因此,有必要在訴訟途徑之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個具金融專業且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的機制。

草案中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金融服務業。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以導致他人誤信情事。

而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若違反該規定而導致金融消費者遭受損害,金融服務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草案還規定,金融服務業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機構董事會由7到11人董事組成,由主管機關遴選捐助人推派的代表、非捐助人代表的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組成,其中,非捐助人代表的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2/3。

爭議處理機構也將設9到25人組成的評議委員會,由董事會遴選具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的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