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公部門「買新聞」,立院民進黨團今(4)日中午在程序委員會中提案,增訂《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禁止政府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捐助的法人等機構在執行政策宣傳預算時,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也不得進行含有政治性目的之置入性行銷;執行政策宣導廣告時亦應載明機關名稱,並明確標示為「廣告」,該案已排入本週五(7日)的院會議程,綠營將要求逕付二讀,並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至於藍委黃義交所提的《預算法》相關修正草案,屬個人提案,已獲32名立委連署,但今天未排入程委會,若本週四再召開程委會且能排上,在本週五仍有機會和綠營所提修正案並列處理。

由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管碧玲和潘孟安以民進黨立院黨團名義所提出的增訂《預算法》第62條之1,是直接由源頭規範,明文規定:1.政府執行政策宣傳預算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2.政府不得進行含有政治性目的之置入性行銷。3.基於政策執行所為之政策宣導及廣告應採明示揭露原則,以維人民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

民進黨團表示,公部門進行「置入性行銷」係嚴重違反行政中立、侵害新聞自由並危害人民權益,是一種隱性的管制新聞手段,應明文禁止。

綠營強調,馬政府一再宣示政府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既然如此,民進黨就直接「入法處理」,希望執政黨支持以證明其決心。

至於國民黨立委黃義交也參酌美國制度提出《預算法》增訂第27條之1條文草案,重點包括:1.政府編列預算辦理宣傳、廣告或有關公共政策評論,必須限於政令宣導事項,並明確揭露是由政府提供,不得有置入性行銷或者隱藏式宣傳。2.政府在媒體刊登廣告、宣傳或評論時,不得有強調個人政績或個別部會的情形。3.增訂「置入性行銷」及「隱藏式宣導」的定義。

據黃義交國會辦公室指出,該提案已獲32位立委連署,今天雖未排入程序委員會,但若本週四有召開程委會,將積極爭取排入,還是有機會趕得上和綠營修法版本並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