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今(27)日初審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在打假球方面,結夥打假球者最高可處10年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中華職棒聯盟球團皆贊同加重刑罰,並希望法律能夠有效執行。

去年年底爆發中職再度打假球,行政院即在4月1日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及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打假球罰責,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今日舉行聯席會議,審查此修正草案。

委員會初審通過第21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目前現行條文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初審也通過增加第21條第2項,結夥3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中職球團皆贊成加重刑罰的修正案,兄弟象領隊楊愛華則表示,這是他們一直希望看到的,修法重罰是好事,希望法律能有效執行,檢調也要勿枉勿縱。中職聯盟秘書長李文彬也指出,法律必須完全落實,打假球要受到應有的懲罰,法律確實執行才能對選手有懲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