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聞局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解除公視董事長鄭同僚之董事資格乙事,日前有重大進展。士林地院於10日「駁回」新聞局的聲請,士林地院並認為,99年間公視所進行之董事會議,乃係為持續進行公視業務所必要,難認董事長有任何違法事由。

新聞局是於7月7日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鄭同僚等7人進行假處分,並於7月23日經法院裁定獲准,8月4日開始強制執行。但這項假處分案今天被駁回。

地院認為,公視董事會未曾認定董事長有不適任之情形,新聞局自不得逕為本件解除董事之聲請。而董事會成員間的意見分歧,導致公視董事會無法決議的困境,同樣無由歸因於董事長個人。

依士林地院裁定文的結果顯示, 99年間公視所進行之董事會議(也就是所謂董事會不足額開會的問題),乃係為持續進行公視業務所必要,難認董事長有任何違法事由。

士林地院裁定文也提到,公視基金會基於監察院糾正文對陳世敏等8 名董事聲請假處分,係為避免董事資格適法性有所疑義而為。新聞局縱不贊同公視之法律意見,亦不得據以認董事長有違法情事。

除此之外,有關假處分擔保金的問題,法院認為,新聞局不可斷以公視未依新聞局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而認董事長有違法,甚至危害公視利益。

不過,新聞局另外也以鄭同僚不足額開董事會為由,進行假處分,停止職權,這個假處分的案子,鄭同僚等人也已經提出抗告,高院下週一即將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