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今(28)日送交ECFA專題研究報告給立委參考,在立法院法制局的報告中指出,兩岸12項協議立院都沒審,ECFA審議程序也具爭議,ECFA終止規範付之闕如。

「兩岸ECFA終止條款及爭端解決機制之研究」專題研究報告指出,我國現行兩岸條例中對於兩岸協議簽署後得否終止、終止應經之法定程序及終止後之法律效力等規範均付之闕如。且兩岸協議於送交立法院審議時,立院得否提出修正意見或附保留條款,以及該協議經立院審議後通過及不通過之效力與後續處理程序等,於現行兩岸條例亦均未明定。

報告中還提到,兩岸自2008年重啟對話以來,不僅已簽訂12項協議「都未經立法院審議」,而已簽署之ECFA送立院審議期間亦發生委員對於審議程序應如何進行有爭議,將來後續協議審議以及可能發生之協議終止、廢止、修改或部分承諾事項之撤回及補償等,將如何進行,為免再度發生類似爭議,應儘速訂定專法以為相關機關行為準據,以杜絕爭議。

這份報告是由立法院法制局在6月1日邀集學者專家座談,參採多方意見而完成,該會議由法制局長劉漢廷主持、林秋妙紀錄撰寫。與談者包括全國工總副秘書長暨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所蔡宏明教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雙邊貿易一組秘書曾賜安、陸委會副研究員文偉達和專員顏和慶、立院法制局研究員3人及預算中心副主任黃瑩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