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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論》 因川普關稅而陷入困境的中國「SHEIN村」

    0 分鐘前

    在美國、日本等國家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中國電子商務網站SHEIN,因為川普政府的關稅措施,而受到沉重的打擊。在中國南部的廣東省廣州市,有一個被稱為「SHEIN村」的地區,這裡密集分佈著為SHEIN供貨的服飾工廠。隨著美國加大對中國的關稅攻勢,一些工廠因為訂單大幅減少而陷入困境。與美國的貿易戰「將傷害像我們這樣的底層工人,並使我們更加貧窮」,面臨失業威脅的移工們心情低落地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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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蔣念祖觀點》立法的專業-回應姚人多

    新聞 蔣念祖觀點》立法的專業-回應姚人多

    2015.03.11 | 16:47

    欣見姚人多教授日前有感而發所寫「大家都想選立委的迷思」一文,不禁想抒發自身在立法院20多年的一些感想。 事實上,每個人從政背後都有些理由。有的是帶著崇高的理想,有的是學而優則仕,有的是有利之後想更有勢,也有些人理由很簡單,只是為了延續政治香火或政治版圖罷了。不管原因是什麼,只要有政黨或民眾挺你,你又可以脫穎而出,都不算太離譜的理由。 重點是,立法委員真得這麼好當?若問政不夠專業,説話不夠得體有智慧,是會鬧出笑話的,下次在立法院質詢時,媒體記者會不假思索地直接把你略過。又有些立委徒具法律專業或某領域的專業卻不懂立法竅門,常常堅持已見,容不下別人對的意見,最後搞得原先的專業成了傲慢難溝通的障礙。 坦白說,立法過程是非常專業的,譬如《法官法》民間團體吵了23年,怎麼樣也得不到司法單位的正面回應,事實上理由很簡單,因為民間團體只想要讓不適仼法官下台的評鑑制度入法,卻沒看見法官最在意的是怕有人砍他薪酬福利的部分,在資深立委和助理眼裡,民間團體所提的法官草案只提了一半,以致只有棍棒沒有蘿蔔相互引誘下,當然沒有讓司法單位就範的立足點,而這就是立法的竅門,如何懂得談判的技巧。 再者,洪仲丘由於死因遭媒體報導疑似遭欺凌、虐待或其他軍事醜聞而引發台灣社會輿論高度關注。而看到公民1985行動聯盟7月20日發起一連串活動,現場上千人高喊「要真相」、「不要聽官話」、「不要再騙人了」,但是就是沒看到更具體的訴求。不禁要問都出席晚會的洪仲丘的姐姐洪慈庸及舅舅胡世和,除了感謝社會大眾發聲,陪伴她們找尋真相,難道沒有更積極的目標,想改變甚麼嗎?《軍事審判法》也就是這樣一個立法產物,重點是,修法過程,若沒有看得清局勢發展的立委,有膽識地從提案及要求公民團體二度上凱道一定要把修法訴求講出來,這樣行政院或國民黨才會有壓力,不得不在修法上讓步,而這也是立法的竅門,如何懂得掌握時機、借力使力。 根據筆者從事國會助理多年的經驗,決定成功立法的關鍵因素可歸納為「專業論述、資訊提供」、「啟動媒體宣傳,擴大能見度」、「結盟運動」、「尋找代言人或關鍵人物」及「掌握時機」等之運用。如何懂得運用自如,不是三言兩語說得清楚,非有一定經驗與探索,往往不知其門而入,這就是立法的專業。 作者:蔣念祖(柯建銘立委辦公室法案主任)
  • 蔣念祖觀點》食安修法  考驗政客良心

    新聞 蔣念祖觀點》食安修法 考驗政客良心

    2014.11.19 | 14:24

    一位學生生活札記如此寫著:「我以為下地獄才要吃廚餘,沒想到我從小就開始吃了。」 近年來,臺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二連三發生,從塑化劑風波到毒澱粉、毒醬油事件,從糕點、糖果含鋁事件到胖達人麵包使用人工香料、再到以進口越南米充當臺灣高檔米出售,從不銹鋼便當錳超標到一系列假油事件,從去年大統混油事件,到今年又陸續爆發的強冠餿水油以及頂新集團劣油問題,造成國人對於食安失去信心。 更令人氣憤的是,去年大統黑心混油事件時,全案經彰化地方法院計算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19.5億元,彰化縣政府衛生局也對大統公司(法人)裁罰18.5億元之行政罰鍰,金額相當。但該案在彰化地方法院於2013年12月判決分別將大統負責人(自然人)高振利以銷售不法油品8種,一罪一罰前提共判處12年徒刑,但未有任何罰金;在大統公司(法人)部分,則依食品衛生管理舊法第49條判決大統公司繳付新台幣3800萬元罰金。 衛福部因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罪不兩罰原則,且以刑事判決為優先原則,於是撤銷對公司法人處罰的18.5億元之罰鍰。此事件因媒體報導引起國人相當憤慨,不僅讓政府滿意度民調不斷下降,更影響今年底九合一選情。 試問:這場食安風暴何時停歇?身為立法者或行政機關想得到唯一止血方式,還是修法。 所以,這次食安法修法版本多達19個版本,重點是行政院所提版本不僅草率,且缺乏讓食安問題徹底解決的決心。因為行政院版在求「罰得快、罰得到、罰得重」的前提下只提出四條修正條文,管他司法院或學者專家擔憂的破窗效應或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問題,認為只要法人除罪化,就能避開一事不二罰的糾結,簡直把一事不二罰原則看成是個麻煩的東西。 事實上,以大統案來看,幸好司法院舉出實例反駁,彰化地院僅針對大統去年6月至10月四個月之犯罪期間進行審理開罰,彰化縣衛生局扣除那四個月刑事處罰後,針對大統的行政違章可發罰的行政罰期間長達七年,所以行政罰與刑事罰根本沒有重疊問題。 這時,行政院所謂「法人除罪化」可以解決一事不二罰的謊言才得以戳破,國民黨立委也不敢再堅持。這時,民進黨一直堅持主張除了刑事罰和行政罰並存兼續外,更應將不肖食品業者之不法利益(黑心錢)列入沒收、沒入或追繳範圍,才得到朝野立委一致的贊同,順利通過。並且,讓法務部於協商會議中主動放棄行政院版第59之1條,想回頭處理大統仍有繼續執行刑罰之規定。 但是,解決食安問題,還包括讓餿水油等不得進入食品鏈的分廠分照、食品業者自主監測檢驗食品的實驗室設置、健全食品安全跨部會機制的食品安全會報、健全追蹤追溯系統的電子發票、消費者求償問題以及對吹哨子勞工補助律師及訴訟費、受消保團體委任之律師得請求律師費等,行政院版對此卻隻字未提,最後還是有賴民進黨堅持入法才予以補足。這些重要條文的堅持與通過,難道行政院或國民黨立委不覺得汗顏嗎? 再者,民進黨立委一開始雖立即紛紛提出修法版本,但協商過程仍然不斷與學者專家、行政部門及法制局交換意見,陸陸續續提出多次修正動議,試圖把各界意見融入,也希望將各方歧見彌平,即使消基會在協商尾聲提出的修法意見,包括:食安賠償舉證責任反轉問題、提高賠償金額、食安白皮書等等,民進黨除早已主張食安賠償舉證責任反轉問題,其餘建議仍不忘加緊放入修正動議中,希望朝野立委都能注意到。 協商時,國民黨立委直言「食安賠償舉證責任反轉問題根本是賠不到的事情,幹嘛還要寫啊!」官方代表消保會也只敢說「不反對」,結果這次幫消費者把關的重要條文以及這麼有效率達成食管法的協商,實因民進黨立委及助理深知唯有比執政黨立委更努力,才能夠達成更完備的修法目標,符合民眾的期待。所以,到底是誰無良?無恥? 作者:蔣念祖(民進黨團柯建銘總召國會辦公室法案召集人)
  • 蔣念祖觀點》美日韓經驗:台灣「觀審制」玩假的

    新聞 蔣念祖觀點》美日韓經驗:台灣「觀審制」玩假的

    2014.07.12 | 13:18

    司法院從下周一(14日)起將召開人民參與審判國際研討會,邀集美、日、法、韓各國學者專家進行陪審制、參審制的專題演講,週三、四並將至基隆地方法院參觀模擬法庭觀審員的選任程序和審判程序,週五會進行綜合座談會。事實上,只要實地看過美日韓經驗,都會知道司法院的「觀審制」根本是玩假的! 第一、相較各國選出立場不偏頗之法律素人的選任程序,挑選台灣觀審員的提問題項最少,所願意花費的時間也相當短。 公平審判的關鍵前提是選出立場不偏頗之法律素人的選任程序:因為不管是採用美、韓的「陪審制」、日本的「參審制」,或者是司法院力推的「觀審制」,其目的都是希望藉由一定數量的民眾一起參與司法審判,讓威權法袍下的職業法官不用完全負擔判罪的責任,然後經由檢辯雙方開示證據、交互詰問過程中,透過素人以其不同的行業智慧與生活經驗加持下做出公正判決。 經走訪比較日本東京千葉地方裁判所、韓國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以及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地方法院以及紐約地方法院,可以發現,韓國選定陪審員的程序最為精簡,日本裁判員次之,美國聯邦法院與地方法院陪審員選定程序雖略微不同,但仍顯繁複許多。 韓國選定陪審員時,潛在陪審員全部都坐在旁聽席一側,全體一起接受法官初步詢問無法擔任之陪審員的問題後,只要你講得出來無法擔任的理由(例如:照顧家人、身體不適、就學中)便可離開,然後自初步篩選合格之潛在陪審員中按編號次序先選定前九位民眾依序坐上陪審席,經由檢辯提問數個題項過程,剔除不適任民眾,再依序補上空缺。這個程序會一直重複直到選定九位合格陪審員為止,所需時間不用半天時間。 日本裁判員選定過程不同的是,潛在裁判員必須逐一經由檢辯雙方提問,篩選出合格的潛在裁判員,再經由電腦隨機抽選出六位正式裁判員及兩位備位裁判員,所需時間亦不會超過半天時間。 至於美國,聯邦法院法官一開始便會闡明這件民事訴訟案件要耗費三個禮拜審理,然後從早上10點進行到下午1點,又從下午2點審査到4點半,法官耐心且尊重陪審員的態度,除了先前30個是非題勾選方式,讓陪審團候選人透過簡單yes或no的回答勾選30個題目,這30個題目由法官的範本與雙方律師共同設定,試圖找出有困難有疑慮的陪審員,接著針對陪審團候選人30題答案中,有問題的部分進行詢問,使得陪審員到底適不適仼是完全可以充分掌握,選任所需時間多為一天是正常現象。 相對我國在選任觀審員方式,看似採用日本裁判員選任程序,但誇張的是,目前士林、嘉義地方法院模擬時,檢辯雙方提問題項均只有三題。因此,就選出立場不偏頗之法律素人的選任程序,各國相較之下,台灣觀審員提問的題項最少,所願意花費的時間也十分短。 想到此處不禁揑把冷汗,因為這也太隨便了!難道這是因為別的國家把擔任陪審員當成是國民應盡義務,而我們還是祖上有德的人才有資格跟法官平起平坐的緣故? 其次,依據司法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內容規定來看,台灣並不打算施行「起訴狀一本」(亦即卷證不併送制度)制度,而此一審理程序,將攸關被告犯罪事實是否成立及刑期多少的關鍵。 因為既然要讓素人參與審判過程,不管是日本裁判員制度或美、韓國陪審制均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檢察官在起訴刑事案被告後,不會將被告犯罪證據(含偵查紀錄與證據物卷宗及證物),附在法官審理的案件卷宗裡,而是在公開審判時才提出來,由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各盡攻擊防禦能事,再由法官、素人依雙方提出的證據形成心證,並作出裁判。 美國聯邦法院法官甚至在選定陪審員面前會特別提示,審理案件時要掌握住無罪推定原則,檢辯所稱只是故事,凡事要看證據;並主張直接審理,所有的證人、證據都以開庭所見所聞為主,其餘警詢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均為傳聞證據,不得當成直接審理時的證據。 所以,進入陪審團的證據必須可靠且乾淨,檢方所提證據必須經過毒樹果理論的檢驗,以及要超乎合理懷疑證據支持和事實的提出才行。 反觀台灣,依據現行刑事訴訴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所以法官在開庭進行審判時,早已預先將案件之全貌瞭記於心。 更且,由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內容規定可知,台灣並不打算真正施行「起訴狀一本」制度,因為基本上於第四十五條條文第一項規定,法官、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接觸起訴書以外之卷宗及證物。但第二項卻讓法官為①處理準備程序、②審判期日行訴訟、③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退保、搜索、扣押裁定等事項時,於必要之範圍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亦即包括審判長、受命法官在某些程度上都還是接觸過檢察官送來的卷證資料。 最嚴重的是,在模擬法庭上,不時看見檢方以筆錄和警詢筆錄貫穿整個證據開示和交互詰問程序,且以斷章取義方式,只挑選檢方認為重要部分訊問證人或被告,根本無法讓參與審判的民眾看出全貌,除非民眾事前也接觸過卷證,誰可以從檢方提供的片段證據中釐清真相?更遑論做出正確判決。 因此,司法院所提「觀審制」,不管是選任程序或審理程序,只要實地看過美日韓經驗,都會知道根本玩假的! 作者:蔣念祖 (民進黨團柯建銘總召國會辦公室法案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