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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院際協調成功之道─端看韓院長政治智慧
2025.02.11 | 14:53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這個於一九四七年於中國南京制定生效,七十餘年從未被動用過的憲法本文條文,到了二0二五年的今日終於有了被總統動用的機會。這個堪稱臺灣憲政史的大事件,自然也不免引來各方論者的諸多議論。陳長文大律師日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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