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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目前產業相關輔導措施,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以及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包括: 1.開發補助計畫: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辦法。 2.業研發輔導:如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3.及創新營運模式研發補助:如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等。 4.及資金協助輔導:如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資金融通等。 |
評論:
這些也跟簽署ECFA無關,本來一個國家就是要做這些事情,不然,要政府做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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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業已啟動「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依個別產業特性及遭遇問題,輔導內容如下: 1. 1.管理及行政支援協助措施:簽署貿易協定時優先爭取延長降稅時程、協助運用貿易救濟、提供資金融資協助等。 2. 2.產業輔導措施:進行輔導型產業現況調查、建立國產品共同標章、協助拓展內外銷、提供產業技術與管理升級輔導。 3.產業個案輔導措施:運用研究機構技術能量,提供輔導型產業個別企業升級轉型所需之即時、短期程技術輔導,加快企業升級轉型速度。 |
第四節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ECFA)可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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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ECFA)可能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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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為提升台灣經濟的國際競爭力,政府在今年2月決定推動洽簽ECFA。推動迄今,本部除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學理評估,確認簽署ECFA對台灣的整體經濟確實是利大於弊。行政部門並秉持民主機制,分別與執政黨、在野黨、立法院、產業界以及一般民眾,進行將近100場研討會與說明會,各界所反映的意見,均將納入兩岸協商的參考,未來本部將持續與社會各界進行充分的溝通,政府將加速推動ECFA,儘量爭取及早完成協商。 ECFA將參照國際間其他架構協議(例如東協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所簽訂的架構協議等)的作法,先透過「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對雙方最急迫且獲有共識的貨品與服務業,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並將未來要推動的後續協議、開始協商的時間、協商內容的大綱以及主要的經濟合作事項等予以條文化。 |
評論:分四點評論。
1.「本部除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學理評估,確認簽署ECFA對台灣的整體經濟確實是利大於弊」,這個論點是有問題。從前述提到ECFA對提升GDP的數字偏少的狀況及增加就業人數並不清楚以外,ECFA簽署對朝野政治的觀感,有相當大的差異與衝擊,這些問題若一一推算,更看出與中國洽商ECFA是弊大於利。
2. 「在野黨、立法院、產業界以及一般民眾,進行將近100場研討會與說明會」但一般反應該說明會的效果很差,很多需要講清楚的東西都沒有講清楚(由於ECFA具體內容沒有公佈),這些研討會或說明會有何意義呢?再者,「各界所反映的意見,均將納入兩岸協商的參考」這樣做所出現的制度影響將使前述「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學理評估,確認簽署ECFA對台灣的整體經濟確實是利大於弊」的結論不成立。因為若馬政府採行各界反映意見,等於不在中華經濟研究院設定的標準下去協商,怎麼可能出現相同的結論呢?若他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的報告在協商,等於「各界所反映的意見,均將納入兩岸協商的參考」就是幌子。這形成政府藉由專家報告設定的獨斷獨行,根本不是根據民意。而且「各界所反映的意見,均將納入兩岸協商的參考」,重點是「參考」,不是依據,這也就是說各界意見不具有法定影響力。去參與這些研討會者,極有可能僅是讓他活動辦的有聲有色。
3. 「政府將加速推動ECFA,儘量爭取及早完成協商」這意味要協商,甚至簽訂是確定的,各界反映意見僅是一種動作、參考,不會影響到最後要協商、簽訂的結果。
4. 這中間有爭議,當許多人強調不知道政府搞甚麼ECFA時,所謂「共識」僅是馬英九政府與對方(但對方是誰,在此並不定義)的共識,與一般人民沒有關係。前述不是強調要重視民意嗎?此時早收清單又和民意有何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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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FA可能內容 未來ECFA可能包括序言及5個章節,主要內容概要說明如下: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貿易與投資自由化: 第三章經濟合作: 第四章早期收穫: |
評論:
1.這也就是說早收清單還沒有確定。而且到現在也沒有確定。這又顯示當我方都喊說要在六月時一定要簽,卻仍舊不知道或不講早收清單的內容,那麼,請問那六月要和中國簽甚麼契約?馬政府連早收清單都還談不出來,卻自己設定甚麼時候要完成,這不就是給自己前線談判代表無形壓力,逼得他們要在自己總統的壓力之下,放棄堅持自己國家利益的優勢條件嗎?總統這種是不是混蛋作法嗎?
2. 若這些措施都是臨時性的,那當臨時性的時間過去之後,又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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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 政府推動ECFA一定會遵照 總統指示的「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兩個原則,以及 吳院長指示的「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個條件來進行;政府除了做好協商的充分準備之外,未來還要繼續加強對民眾的溝通,爭取民意的支持。 |
評論:
假如民意不支持?國會反對呢?請問要不要簽ECFA?若不要簽,等於馬英九總統不能領導國家,假如他硬要簽,不就是破壞國家體制,導致行政獨裁?
「未來還要繼續加強對民眾的溝通,爭取民意的支持」還沒有「民意的支持」,不是要簽ECFA 嗎?講得天花亂墜﹐卻自食其言。
<待續>
第五節 ECFA不涉及農業市場開放議題,不會衝擊我國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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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不涉及農業市場開放議題,不會衝擊我國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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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 ECFA 衝擊農業,肥中國瘦台灣」乙文,農委會於今日表示,政府針對兩岸簽署 ECFA 已多次重申不再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之立場,並未將農產品開放議題納入 ECFA 諮商,因此兩岸簽署 ECFA 並不會衝擊我國農業。另我國亦將在 ECFA 架構下,與中國大陸進一步建立兩岸農業智慧財產權協商機制,以順暢我農產品出口,保護國內農民權益。 農委會指出,馬蕭政府自去 (97) 年 5 月就任以來,為維護國內農業發展,即未再開放任何一項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依海關 97 年貿易統計,我國對中國大陸的整體貿易順差為 425.7 億美元,農產品部分為逆差 2.8 億美元,其中我國雖自中國大陸進口 7.2 億美元農產品 ,惟進口項目係 以我國所需且未生產之木材、穀類及其他農耕產品等原物料為大宗,進口結構對我國有利。 農委會表示,各界評估 ECFA 量化經濟效益採行的基礎不同而有相當大的差異。如報載內容即為某一學者以在政府解除管制、市場完全開放的假設前提所作評估,評估結果自然對我國農業造成衝擊,因此在引用時必須謹慎。經濟部委託中經院進行評估,在農業部門維持現狀、工業部門解除進口管制之前提下,台灣 GDP 將成長 1.72 %。 至於中國商務部於本 (98) 年 10 月發表之「兩岸經濟合作協議研究報告」,提出兩岸簽署協議後,中國大陸對台灣出口之穀物、動物及動物製品等農產品將增加。經查該部係將農產品開放納入評估,惟我國立場為堅持農產品項目不擴大開放之現狀,因此該報告所稱之正面效益恐有高估。 另針對去年我國對中國大陸水產品逆差增加 5 成一節,該會表示係因近年來海巡署加強在海上查緝走私及海上交易等違規情事,因此以往循該等不法管道進入國內市場之水產品,現已改以正常報關進口,導致進口量值增加,此為政府查緝走私之具體成果。為保護我國農漁民權益,農委會未來仍將持續協調相關單位加強緝私作業。 農委會指出,政府已多次重申洽簽 ECFA 的「三不三要」原則,明確指出將「不會新增農產品開放項目」,未來在洽簽 ECFA 時,一定會把保障農民權益做為最優先的考量。 |
評論:分四點評論。
1.這一方面的發言單位是農委會,這其中要考量有關兩邊ECFA協商,農委會的參與及發言權限有多大?這是很重要的重點。誠如以往開放美牛案一事,楊志良也表示他根本不知道內容,只是上層政策已經決定,他就必須辯護。比之美牛案更重要的ECFA,貴為行政院長的吳敦義尚有很多事情無發言權、決定權,在行政院中相對弱勢的農委會有多少發言力量呢?發言力量尚且被質疑,更不用說是決定力了。
2.「中國商務部於本 (98) 年 10 月發表之「兩岸經濟合作協議研究報告」,提出兩岸簽署協議後,中國大陸對台灣出口之穀物、動物及動物製品等農產品將增加。經查該部係將農產品開放納入評估,惟我國立場為堅持農產品項目不擴大開放之現狀,因此該報告所稱之正面效益恐有高估」這一個問題有一個爭議。以往的談判,主導權都是由中國掌握,既然中國將農業放進去,那麼在談判時,國民黨會不會堅持立場呢?頗值得觀察。
3.「另針對去年我國對中國大陸水產品逆差增加 5 成一節,該會表示係因近年來海巡署加強在海上查緝走私及海上交易等違規情事,因此以往循該等不法管道進入國內市場之水產品,現已改以正常報關進口,導致進口量值增加,此為政府查緝走私之具體成果。為保護我國農漁民權益,農委會未來仍將持續協調相關單位加強緝私作業。」這有兩個爭議點。是否台灣政府對中國漁產輸入沒有限制?以致於原本偷渡的漁產品轉成合法進口,政府依舊同意呢?其次,他也點出以往偷渡的漁產品很多,現在經過查緝,才將他逼到合法進口的管道。在漁產品可以偷渡進口的狀況下,農產品也可以有這樣的偷渡狀況,那政府是否有能力與意願查緝農產品偷渡進口呢?
4. 從以上可以看出偷渡進口的農產品與漁產品本來就非常龐大。農水產品都如此,我們懷疑馬英九政府有無能力阻止ECFA生效後所增加的非法勞動與非法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