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1月3日A8版「被控收賄有罪入獄 蒙冤14年後翻案 王隆昌無罪定讞」報導指出,台北科技大學前教授王隆昌被控在南港展覽館工程弊案收賄一二〇萬元,遭判刑七年八月定讞,高檢署聲請再審(今年五月),高院今年十月改判無罪;高檢署昨決定不上訴,王在原判決確定十四年後,終獲無罪定讞。
又,本案關鍵在黃維安(汙點證人)證詞能否採信。特偵組未扣得帳冊,也無監聽譯文、見面或聯絡紀錄佐證;黃對見面次數、賄款交付時間及地點的說法,前後矛盾。高院再審認為,黃的指證欠缺補強證據,改判無罪。……。檢察官與律師團提出課表、學生訪談等資料,指出黃所稱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晚間與王見面時,王在北科大授課,且無請假紀錄,動搖原有罪認定。
查7年前,林俊宏律師2019年2月18日發表「(王隆昌案)/當汙點證人的『補強證據』充滿漏洞」專文的結語指出,法院對於補強證據寛鬆操作,一方面等於是墊高了汙點證人供述的證明力,另一方面則是大幅降低了檢察官的舉證負擔。如此一來,檢察官幾乎只要找到願意擔任汙點證人的人,被告的抗辯生路大概就斷絕了。……。反正,只要有一個汙點證人,法院就會買單,就會依檢察官的起訴判決被告有罪。更可怕的是,如果有人利用這樣子的證明漏洞,就可以輕易的構陷一個無辜的人,讓清白的人輕易成罪。
依前述,王隆昌教授被控「收賄罪」之成立,主要依據是汙點證人的不實證詞。如此汙點證人的「補強證據」制度的嚴重缺失,傷及無辜人民,在過去推動司法改革中,竟然被忽略了?思及「王隆昌案」走過漫長的14年冤案平反之路,王教授受盡「司法折磨」人權被嚴重侵害的情形,其成因值得探究與檢討,如此,才能早日消除刑事冤案的產生,俾讓台灣的人權保障再向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