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日前公布,詐欺相關案件定罪率達九七.七%,顯示刑事追訴已有成果。下一步,宜將績效評估延伸至犯罪減少、組織瓦解與被害財產返還,使打詐政策有更完整的檢驗依據。
定罪率以有罪及無罪確定人數合計為分母,未破、未起訴及尚未裁判確定者均未納入。建議公布數據時,一併說明統計範圍,並列犯罪發生、偵查與裁判情形,避免社會將定罪率誤認為破案率。
查緝績效也應呈現案件辦到哪一層。法務部與警政機關可按金主、指揮者、洗錢控制者、車手及帳戶提供者分類公布,並以集團為單位,追蹤指揮體系、金流及再度運作情形。末端人員占比偏高,不能逕認上游未受打擊;但只累計查獲人數,也難以判斷組織是否真正受到削弱。
從犯罪經濟學看,若獲利仍高,末端人員又容易補充,個別成員定罪未必足以阻斷犯罪。因此,偵查資源應兼顧溯源與追贓,從車手、帳戶往上追查實際控制者,剝奪犯罪收益,壓縮集團持續運作的能力。
被害人最關心的,仍是損失能追回多少。建議針對同批案件,持續公布確認財損、扣押、沒收及實際返還金額,並列受領人數與等待時間,作為改善程序的依據。查扣與返還應分開呈現,也應避免將不同期間、不同案件的金額直接相除,造成追回率失真。
司法處理則應守住個別責任。對帳戶提供者,須依證據區分明知協助、受騙交付及其他情形,不宜因宣導普及便推定知情,更不應以維持高定罪率作為辦案目標。
預防工作宜從教育扎根,將數位與金融安全素養納入中小學課程,配合師資培訓、教材及評量,並提供便利可靠的查證與求助管道。教育成效應以辨識能力與求助行為檢驗,不能僅以宣導場次及接觸人次交代。
政府應定期公布上述成果,讓犯罪是否減少、組織是否瓦解、款項是否返還,都有具體資料可供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