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10月16日接受財經節目專訪時表示,不應因意識形態排除任何能源,並重申核電重啟須符合「安全無虞、核廢有解、社會有共識」三項前提。這些原則值得正視,但關鍵在於政府如何以具體證據,證明三項前提確實成立?
反對重啟核電,不必然出於意識形態;要求檢驗安全、成本與效益,也不等於排斥能源選項。台灣的地震風險、機組老化、耐震評估、重新取得運轉資格,以及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都是重啟前必須交代的事項。這些不能以一句「交給專業」帶過。專業審查固然不可或缺,但審查標準、結果及尚未排除的風險,也應公開供社會檢視。不能先決定重啟,再要求人民接受。
若重啟核電更具經濟效益,政府就應提出完整的全生命週期成本,並與再生能源、燃氣、儲能等供電方案在一致條件下比較;若重啟能及時供電,就應提出可信的工程時程與延誤時的備援方案;若核廢確實有解,就應交代具體處置路徑、執行時程及責任歸屬。這些不是反核者額外設下的門檻,而是任何重大能源政策都應接受的基本檢驗。
賴總統提出的三項前提,不應停留在政策宣示,而應成為政府必須逐一證明的條件。「安全無虞」須有公開的安全評估與審查結果;「核廢有解」須有可執行的處置方案;「社會有共識」則須透過持續、充分的公共溝通形成,不能僅以單一民意訊號認定。三者各有不同要求,不能以其中一項的進展,推定其他條件也已具備。
台灣需要穩定、可負擔、低碳的電力,核電可以納入討論,但必須與其他能源接受一致標準的檢驗。若安全、核廢、成本與時程尚未交代清楚,就先把重啟當成答案,便有以立場取代證據之虞。
不受意識形態左右的能源政策,既不預先排除核電,也不預設核電可行,而是要求政府說清楚風險、成本、效益與責任。賴總統與政府應先公開說明三項前提的達成標準、證據與程序,再依審查結果及法定程序決定下一步。這才是對人民負責的能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