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制度,長期仰賴高額「選舉保證金」作為過濾非理性參選的唯一實質門檻。以直轄市長為例,高達一百五十萬至兩百萬元的保證金,常被官方辯護為「防止浮濫登記、節省社會成本」的必要之惡。然而,回顧近幾屆大選中層出不窮的「降世聖人」、「預言末日」或「挑戰法律底線」的奇葩候選人,現實早已無情戳破了這項制度設計的盲點:保證金制度非但沒有阻絕跳樑小丑,反而淪為有錢人、投機客霸占公共資源的合法通行證。
從憲政法理與經濟學交織的視角來看,這造成了雙重制度扭曲: 其一,金錢門檻取代了民意審查。憲法第十七條賦予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現行體制衡量一個人是否具備參選正當性的標準,不是看他背後凝聚了多少公民共識,而是看他戶頭裡是否掏得出這筆巨款。這使得有崇高理念、扎實政策但缺乏財力奧援的弱勢群體被屏除在體制之外;反之,擁有閒置資本的偏激分子,只要能開出支票,就能將神棍式宣教或荒誕私欲堂而皇之地印在國家公帑印製的選舉公報上,甚至在公辦政見會上浪費數十分鐘的全國公共轉播資源。
其二,引發嚴重的「民主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公共選舉是全體國民共享的憲政資產,包含選務人力、行政轉播、媒體版面與選民的時間精力。當參選門檻僅以金錢定義時,付得起保證金的投機者便毫無顧忌地「過度放牧」——將公眾資源當作私人物料無度揮霍,甚至公然叫囂「你給我閉嘴」、侮辱恪盡職守的選務公務員。即使最終因得票率未達標而沒收保證金,對這些追求網路聲量或偏執宣洩的個人而言,也不過是支付了一筆自費作秀的規費而已。
國際民主國家的實踐早已證明,唯有引入「實質公民連署制度」取代或並行於純粹的金錢門檻,才能回歸民主常軌。例如,要求獨立參選人必須蒐集一定比例的合格公民連署書,藉此證明其政見在社會上具備最低限度的代表性與認同度。用公民連署篩選政治熱忱,用實質支持取代資本厚度,才能終結這場「有錢就能揮霍民主公物」的荒唐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