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8日,台灣將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第22案,討論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隨著投票日期接近,反方代表人選與意見發表安排成為政治攻防焦點,也有人據此質疑政府的能源政策立場。
然而,辯論程序的爭議,不能代替能源政策的實質論證。供電餘裕是否足夠、核電是否值得重啟、天然氣風險如何管理,都必須由證據回答。反方代表尚未確定,不代表支持方的結論已經成立;同樣地,質疑重啟核電,也不能迴避未來供電的實際需求。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誰敢不敢上台,而是台灣能否把不同能源方案的成本、風險與責任,攤在同一張帳本上。
代表安排待釐清,不能成為政策結論
中選會已公告,第22案將於11月12日、14日、16日、18日及20日舉行五場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相關代表須依規定完成辦事處申請與推薦程序,期限為10月15日。期限既已屆至,相關機關與當事方就應清楚交代代表推薦及後續活動安排的進度。
反方代表人選未能及時確定,確實值得追問;但辦事處申請、代表推薦、意見發表與是否採取辯論形式,是不同的程序問題。在相關資訊尚未釐清前,不能逕自將代表安排的爭議解讀為政府能源政策已經轉向。
更重要的是,即使反方代表未能及時確定,也只能說明公共討論可能存在缺口,不能因此證明支持方的政策主張正確。公開發表與辯論的價值,是讓不同立場接受檢驗,而不是讓一方的缺席成為另一方的論據。
夜間備用容量偏低,是警訊,不是唯一解方的證明
核電支持者提出的供電數據,並非全無根據。經濟部能源署《114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預估,台灣夜間備用容量率在2028年為8.0%、2029年降至7.1%,2030年則回升至15.2%。這組數字顯示,未來幾年夜間供電餘裕可能受到壓縮,政府確實必須嚴肅面對。但數據的意義,應由數據本身決定,而不是由政治立場替它下結論。
首先,夜間備用容量率與備轉容量率並不是同一指標。前者主要用於電源規劃,衡量規劃中的夜間供電能力相對於夜尖峰負載的餘裕;後者則反映電力系統在特定運轉時點可即時調度的供電餘裕。兩者的定義、用途與計算條件不同,不能直接換算,更不能只憑年度夜間備用容量率,就推論未來備轉容量率必然降至2%至4%。
若要提出這類推估,就必須交代計算模型、需求假設、機組可用率、歲修排程與新增電源進度。否則,它至多是一種需要進一步驗證的風險情境,不能直接當成必然發生的結果。
同一份報告預估,夜間備用容量率將於2030年回升至15.2%,這與規劃中的新增電源及需求假設有關。這不代表工程必然如期完成,也不代表供電問題已經解決;它提醒我們,供電餘裕取決於需求成長、電源建設與機組可用狀態,必須一起檢驗。
因此,真正該問的是:哪些電源會在何時上線?實際能提供多少可靠容量?如果工程延宕,或用電需求超出預期,政府有什麼備援方案?低備用容量率值得警戒,卻不能單獨證明非核政策是供電風險的唯一原因,更不能自動推導出重啟核電是唯一解方。
供電缺口不能靠一句「盡速重啟」填補
核電可以是能源政策的選項,但重啟不是只要政治表態,就能立即增加供電的開關。不同機組的設備狀況、安全改善、法定審查、燃料與人力準備,以及必要工程,都會影響實際上線時程。
如果2028年與2029年是夜間供電餘裕較緊縮的關鍵期間,支持重啟者就應具體回答:哪一座機組能在什麼時間完成哪些程序?預計增加多少可靠容量?若未能如期上線,缺口由什麼方案補足?
核電的低碳特性、發電能力與燃料供應週期值得評估,但機組能否實際運轉,仍取決於設備、安全與制度條件。政治上支持核電,不會自動縮短工程時程,也不會消除安全審查的必要性。
短中期供電管理,也應同步檢視既有機組可用率、新建燃氣機組的上線進度,以及抽蓄、儲能、需量反應與大型用電戶的負載管理。這些措施各有成本與限制,沒有任何一項應被神化;但在完成時程、可靠容量與成本比較之前,也不能先宣告它們全都無效。
政策的專業性,不在於先選定答案,再挑選數據支持它;而在於把不同方案放在相同的時程、成本、可靠度與風險基準下比較。
天然氣進口風險必須面對,核燃料存量也不是完整答案
台灣天然氣約99%依賴進口,確實面臨國際價格、海運、地緣政治與接收站建設等風險。經濟部能源署資料顯示,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規劃由2025年的11天提高至2027年的14天;儲槽容積天數則由20天提高至24天。這些數字提醒政府,燃氣占比提高,必須同步強化供應鏈韌性。但「高度依賴進口」不等於「供應必然中斷」,實際風險仍取決於採購來源、船期、接收站、儲槽、管線與需求管理。安全存量天數與儲槽容積天數也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直接視為危機發生時可以連續供應的天數。
反過來說,核燃料可以用較長週期規劃採購與儲備,也不代表核電在所有情境下都更安全。若要以特定月份數比較核燃料存量,就必須交代適用機組、計算方式、現場可用燃料與後續供應條件,不能只引用一個數字便判定優劣。
更重要的是,燃料充足不等於機組必然可用。核電廠若因設備、安全或維護問題停機,燃料存量再多也無法發電;燃氣機組則須面對燃料供應與運輸風險,同時評估其調度彈性。兩者的風險結構不同,不能只比較燃料能存放多久。
真正的能源安全,應評估整條供應鏈及整個電力系統在危機下能否持續運作、分散風險並迅速復原,而不是單純比較哪種燃料可以儲存得更久。
從「非核就無解」到能源帳本,還缺一場完整比較
葉宗洸的相關論述,關鍵推論是從供電餘裕下降,進一步認為眼前的急迫解方只剩盡速重啟核電。供電風險確實存在,但要證明核電是最佳方案,仍須比較不同選項,而不是先把答案寫好。
至少應將幾種情境放在同一套基準下評估:依現行政策、假設已規劃電源如期到位的情境;重啟符合條件的既有核電機組;加速再生能源與儲能;強化需求管理;以及不同電源的混合組合。每一種情境都應列出可用容量、上線時程、建設與運轉成本、燃料價格及供應風險、碳排、電網需求,以及安全與廢棄物責任。
還必須區分短期、中期與長期。長期具有競爭力的能源,不代表短期就能上線;短期容易部署的方案,也不代表長期一定最經濟或最穩健。只有把時間尺度與比較基準說清楚,政策選擇才有意義。
核電支持者應提出可執行的重啟時程、可靠容量與風險管理方案;反對者也應交代替代供電方案的成本、建置時程與可靠度;政府則須公開需求預測、電源規劃與不同情境下的備援安排。任何一方都不能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數字。
「核電可以討論」是民主社會應有的政策開放性;「核電已證明是唯一答案」,則是必須提出嚴格證據才能成立的結論。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公投可以決定政策方向,不能免除安全審查與責任承擔
第22案的主文涉及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廢除非核家園政策。公投可以對政策方向作出決定,並產生相應法律效果,但不能被理解為特定核電機組已自動取得再運轉或運轉許可,更不能成為免除核安審查、核廢料管理與相關法定程序的理由。
民主決策可以決定政策方向,卻不能讓技術問題失去檢驗,也不能讓政府把責任轉交給投票結果。若核電重新納入能源組合,政府仍須說明安全標準如何落實、核廢料如何管理、成本由誰負擔,以及事故或計畫延宕時由誰負責。若政府選擇不重啟核電,也必須提出足以維持供電可靠度的具體方案,不能以能源轉型的抽象願景取代工程進度與風險管理。
台灣需要的,不是用「反方缺席」判定誰在政治上占上風,也不是用「供電吃緊」排除其他選項,而是建立一套可以接受公眾檢驗的能源決策機制。
每一種能源都應回答三個問題:成本如何計算?風險如何分配?責任如何承擔?供電吃緊可以是檢討能源政策的理由,卻不能成為跳過證據、程序與責任的藉口。真正成熟的能源治理,不是先決定要支持或反對哪一種技術,而是要求每一項方案證明自己能在需要的時間提供可靠電力,並對成本、風險與長期責任提出可供檢驗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