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制止學生嘲笑同學,要求孩子停止傷人的言語,原本是再平常不過的教育工作。但如果老師開口之前,必須先想:「這樣會不會被檢舉?」我們就該問,教育制度究竟正在鼓勵什麼?
當介入衝突可能帶來難以預測的職涯風險,教師便可能逐漸縮減自己的投入。課照上、進度照走,但那些需要多問一句、多管一步、承擔親師衝突的教育工作,卻越來越少人願意接手。
最後承受代價的,包括教室裡等待大人伸出援手的孩子。
教育部十月修正校事會議相關規定,讓明顯屬於依法不予處罰,或符合學校輔導管教規範的案件,可以在前端直接結案。這項調整有其意義,也回應了合理管教不應輕易陷入調查程序的疑慮。
然而,修法不能只回答「哪些案件可以結案」,還必須回答:「誰願意依法判斷?錯誤啟動程序造成的傷害,又由誰負責?」
如果校長擔心被指控包庇,承辦人擔心家長持續陳情,主管機關又習慣以「交給調查」回應爭議,即使法規設有篩選機制,案件仍可能在行政避責的考量下,一路往教師身上推。
對行政端而言,啟動程序或許比較容易交代;對教師而言,卻可能是生活失序的開始。
調查尚未有結論,教師就得整理紀錄、準備說明、接受訪談。備課與休息時間被壓縮,親師信任受到動搖,若未經查證的指控在校園流傳,原本的工作關係也可能隨之改變。
這些傷害,不會等到正式懲處才發生
即使最後認定指控不成立,一紙結案通知,也無法自動補回耗損的健康、時間與名譽。「沒有受到懲處」,距離「沒有受到傷害」,往往還很遙遠。
這正是我認為校事會議必須接受更嚴格檢視的原因:程序本身,也可能成為傷害人的工具。
所謂「制度性職場霸凌」,在這裡是一項制度批判,而非對所有調查的法律定性。當欠缺必要性的調查、失衡的權力關係與不足的救濟支持結合,程序就可能被用來反覆消耗一個人,迫使他退讓、噤聲,甚至離開工作崗位。
因此,除了查明教師有沒有失當行為,也必須檢查:受理是否草率?調查是否偏頗?保密是否落實?當事人是否獲得充分說明與提出證據的機會?調查者有無利益衝突,以及應受何種監督?
程序不能只要求教師配合,卻免於對自身的品質負責。
同樣需要正面處理的,是惡意利用檢舉程序的問題。
學生與家長必須有安全、可近的申訴管道。案件不成立,也不能直接推定申訴者具有惡意。證據不足、理解落差與刻意捏造事實,必須清楚區分。
但對於明知不實仍捏造指控、偽造資料,或反覆利用程序騷擾他人的行為,制度不能只讓教師自行承擔後果,再告訴他:「你可以另外提告。」
一名教師已經為了調查疲於奔命,還要自行負擔費用與時間,才能追究傷害,這樣的救濟安排,究竟有多少人承受得起?
政府應建立辨識與處理惡意濫用程序的機制,並提供實際的法律協助。對於指控不成立的案件,也應依個案情形,提供必要的澄清、紀錄更正、心理支持與名譽回復措施。對程序違失造成的損害,更應有責任追究與補救途徑。
不能只有調查的入口,卻沒有受傷之後的出口。
更根本的改革,是重新區分不同問題的處理方式。
一般親師衝突,需要及時溝通;教學與管教方法有待改善,需要專業支持;涉及重大違法失職,則應交由具備專業、獨立性與完整程序保障的機制調查。
把性質不同的問題,送進相近的高壓程序,既不利於釐清責任,也難以修復教育關係。
因此,我主張朝廢除現行校事會議制度、重建分流與調查機制的方向改革。學生保護不能中斷,教師的程序權利也不能省略。政府必須提出具體方案,說明案件如何分流、調查如何獨立、權力如何受監督,以及錯誤程序造成的傷害如何獲得補救。
版本更新,不等於責任已經釐清
一個健康的校園,需要教師願意負責,也需要制度值得信任。當教師必須把越來越多心力,用來預防自己成為下一個被消耗的人,能留給孩子的時間與耐心,就會越來越少。
孩子需要大人在衝突發生時站出來,說明界線、承擔責任,陪他學習如何與別人相處。
政府有責任讓願意站出來的教師,獲得公平對待與實際支持。否則,當每個人都學會先保護自己,教育失去的,將是那些原本有人願意多做一步的時刻。
文/蔣辰平(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