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尚未投票,政治攻防卻已搶先上演。《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遭新竹地檢署搜索後,國民黨多位政治人物迅速發聲,將事件連結到司法雙重標準、言論自由與選舉公平。徐巧芯質疑執法標準,羅智強批評檢調辦案方式,鄭麗文則表達聲援,並憂心媒體監督政府可能受到寒蟬效應影響。這些質疑可以討論,但當偵查仍在進行,相關事實尚待釐清,政治定調是否已經走在證據之前?

依中央社報導,新竹地檢署偵辦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案件,為追查相關線索、保全證據,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吳子嘉住處及辦公室。吳子嘉完成警詢筆錄後離開,檢方表示案件仍在偵辦,不排除後續再傳喚。至於文宣製作、派報過程及外籍移工的角色,仍有待調查釐清。

這裡必須先確立一個基本原則:搜索不等於有罪,遭到搜索也不能直接證明司法迫害。搜索是偵查程序的一環,不是司法判決;被調查者有權獲得公平對待,執法機關也應依法行使權力,接受必要性、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當性的檢驗。

真正值得檢視的,是政治人物是否對不同陣營採取同一套司法標準。如果調查自己支持的人,就立即指控政治迫害;調查政治對手時,卻把偵查行動視為法治伸張,那麼被削弱的就不只是某一個人的政治利益,而是社會對司法公正的共同信任。

當然,司法權同樣不能免於監督。搜索是否必要、執行是否合乎比例、偵查資訊是否遭不當外洩,都可以受到公共檢視。尤其在選舉期間,司法行動容易被賦予政治意義,執法機關更應謹慎處理,避免不必要的資訊外流,並在不妨礙偵查的前提下,適度說明程序依據。

但質疑司法與預設司法迫害,終究是兩回事。前者要求證據與程序說明;後者卻可能在調查尚未完成前,就先決定答案。政治人物可以要求檢調說明搜索的必要性,也可以監督是否存在差別待遇,但不能只憑政治立場,就把尚待查明的案件直接定性為打壓異己。

同樣地,涉及外籍移工派送選舉文宣的疑點,也應回到具體行為與法律規定。派報過程出現外籍移工,不代表所有相關人員必然違法;文宣有某人署名,也不能單憑這一點就推定其對整個派送流程負有全部法律責任。究竟由誰製作、委託、決定派送方式,以及各人的實際行為與主觀認知為何,都應依證據個別判斷。

台灣公共討論的一個困境,是事件往往還沒完成查證,就已經進入陣營動員。政治人物先定調,支持者再轉傳,社群平台迅速形成各自的真相。即使後續證據修正了最初說法,先前形成的標籤與情緒也未必消失。當解釋權比證據更早到場,司法案件便容易被簡化成敵我對抗,法律程序也可能淪為政治攻防的素材。

真正的司法獨立,不是只有自己支持的人遭到調查時才需要捍衛;真正的言論自由,也不是只有自己陣營的發言受到爭議時才值得維護。若要檢驗司法是否公正,就應以相同標準看待不同政治立場的人;若要捍衛言論自由,也必須同時尊重法律程序與個別責任的判斷。

吳子嘉案究竟涉及哪些法律責任,應由檢調依證據調查,再由司法程序作出判斷。政治人物可以監督,可以質疑,也可以聲援,但不能把政治立場當成證據,更不能把聲援當成判決。

司法還沒查清楚,政治人物就先寫好劇本;證據還沒完整,社會卻可能已被推向不同陣營。當政治定調取代事實查證,真正受到考驗的,不只是個別案件,而是民主社會能否守住共同的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