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台灣解嚴,民主政治正式進入新的階段。三十多年走過來,選舉愈來愈熱鬧,民意表達愈來愈多元,媒體與網路也讓政治人物擁有前所未有的發聲舞台。然而,民主的成熟度,從來不是看一個人「敢不敢講」,而是看他知不知道「什麼地方可以講、講到什麼程度、講了之後要不要負責」。這正是今天台灣民主政治最值得深思的問題,您怎看,且由紛說。
憲法第73條其精神是保障立法委員在院內行使職權時,能夠無所畏懼地發言、質詢、提案與表決,不因履行監督政府的職責,而受到事後的民事或刑事追究。司法院釋字第435號已經講得非常清楚: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範圍,包括院會或委員會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行使職權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但「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就不當然受到憲法言論免責權保障。
在議場裡質詢官員,可以尖銳,可以強烈,可以提出質疑,甚至可以使用高度批判性的語言,這是民主議會正常的攻防。但是,一旦離開議場,到了記者會、政論節目、Facebook、Threads、YouTube、直播甚至私人社群,民意代表如果把議場上的「免責」一路延伸出去,認為自己只要掛著「民意代表」四個字,就可以對任何人做任何指控,那就已經把憲法保障的制度目的扭曲了。
過去議員在議場質詢,影響可能侷限在會議紀錄與少數媒體報導;今天一句話被剪成十秒鐘影片,上網之後就可能迅速擴散。原本一句對政策的質疑,經過標題加工、短影音剪輯、社群轉傳,就變成對特定個人的指控。有些政治人物明知道「法律上必須負責」,卻利用議場、媒體、網路三個空間之間的落差,形成議場裡先講,媒體上再講,網路上繼續講;出了問題,再拿「言論自由」當擋箭牌。
司法院釋字第435號也指出,言論免責權的目的,是避免其他國家機關干擾立法機關的功能,讓民意代表可以充分表達民意、監督政府。司法院釋字第165號指出,憲法對地方議會議員並沒有與中央相同的直接言論免責規定,須依法律而定,但在地方會議中,保障仍以與議案討論、質詢等會議事項有關的言論為限;如果與會議事項無關,又涉及妨害名譽或其他違法的言論,也不能主張當然免責。
具體建議:1.區分議場內外言論,離開議事程序後,則應回到一般法律責任的基本規範。2區分政策批判與個人指控,若涉及個人犯罪、違法、貪瀆或品格指控,應有相應事實基礎,不能因為民代身分就降低證據要求。3.建立事實查證與更正機制,要求政治人物犯錯之後願意更正,而不是用更大的聲量掩蓋前面的錯誤。4.議會本身必須強化自律,民意代表必須對自己的權力自我約束。
言論免責保障是民意代表在依法行使職權時不受不當追訴,但絕不是「我有民意,所以我說什麼都不用負責」。成熟的民主社會,應該容得下尖銳的質詢,也應該容得下強烈的批判,但同樣也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