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一名國小女童遭同班同學壓制在地、踩踏受傷,家長向校方反映、與對方家長協調後,傷害仍未停止。最後蒐證提告,經法院調解,對方給付三萬元,雙方並約定成年前不得騷擾、侵害或無故接觸,違反須支付二十萬元違約金。筆者很想問:孩子能不能安全上學,為什麼最後要靠家長花錢打官司?
台灣並非沒有處理工具。《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允許學校降低雙方接觸,必要時安排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訂定有分工與期程的輔導計畫,並採取預防再犯措施;家長也應配合子女的教育與輔導。問題出在,風險判斷、實際處置與家長責任,為什麼接不起來?
新北國中校園命案的監察院調查,揭露了責任與資源脫節的問題。涉案少年在命案發生前,曾遭警方查獲持刀、亮刀;家防中心也曾將資料轉介少輔會,列出多項偏差及曝險行為,卻因風險認定與學籍分工而未開案,交由學校主責。各單位切割看待行為,跨機關支援未同步強化,學校卻得承擔輔導責任。訊號進了系統,所需協助沒有跟上。
有些處理甚至只存在於紀錄。監察院曾糾正新北中山國中,指出校方把三次排解師生紛爭的會議,不當記成個別輔導訪談,卻未連結心理諮商資源,學生最後請假在家自修直到畢業。這雖是師生衝突案,卻說明「接受過輔導」也必須檢查實際內容,不能看見紀錄就認為責任已盡。
家長責任同樣不能只有文字。嘉義案中,對方家長被報導認為只是孩子打鬧;但孩子已經受傷,就應正視行為、配合改善。監察院在新北校園命案調查中,也指出校園檢查遇到家長不願配合時,實務處理仍缺乏答案。配合義務如何落實、拒絕配合後由誰介入,都需要明確,不能讓處置卡在家長是否點頭。
因此,處理計畫必須交代誰執行、家長配合什麼、哪個單位提供支援,以及何時檢查效果。傷害再次發生,就應重新評估、調整措施。主管機關要追蹤的是傷害有沒有停止,而不只是會議開了、表格填了。
教育有責任協助傷人的學生改變,但其他孩子的安全不能等到改變以後。學校說處理了,家長說只是打鬧,各單位說依程序辦理,那孩子身上繼續出現的傷痕,到底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