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近日出現一系列以「高屏同心挺屏東女兒」為主題的競選看板,搭配國民黨高雄市長參選人柯志恩的頭像與姓名,下方並列「屏東同鄉會」及多名高雄市議員的名字。最引人注目的是,列名者橫跨藍綠,甚至包括黃捷等綠營人士,彷彿一場跨黨派的集體背書。
然而,看板曝光後,多名遭列名者出面澄清,表示自己並未授權,也未表態支持柯志恩,要求移除姓名。原本用來營造支持形象的競選宣傳,因而演變成一場政治人物姓名與支持意向是否遭到冒用的爭議。
對賴瑞隆而言,這不只是幾個名字被擅自使用的問題。若看板讓選民誤以為綠營民代倒戈支持對手,便可能影響選情判斷。賴瑞隆因此質疑看板內容造假,要求釐清責任。
柯志恩競辦則表示,看板並非競選團隊懸掛,也不認同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掛名的做法。屏東縣同鄉會也稱,看板是熱心鄉親自發製作,與柯志恩團隊無關。既然相關各方都否認授權,問題就來了:究竟是誰製作看板、誰決定列名、誰負擔費用,又是誰安排懸掛?這些問題不應隨著各方聲明而不了了之。
若不同地點的看板確實存在多種版本,就更有必要追查是否有共同的設計與製作來源。柯志恩的頭像是否來自競選團隊的原始電子檔,也應透過檔案來源與相關紀錄查明,而不能僅憑圖像清晰度推定提供者。真正需要追究的,不是誰的猜測比較有力,而是誰掌握證據、誰應該說明。
這起事件至少涉及三個層面的法律問題。
第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範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且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的情形。若有人刻意以未經授權的姓名營造虛假的支持關係,藉此影響選民判斷,就有必要由檢調調查其內容真偽、行為意圖及相關證據,不能因為看板掛著誰的名字,就直接認定誰是主使者。
第二,未經同意使用政治人物姓名,可能涉及民法第19條的姓名權保護;擅自使用可識別個人的肖像,也可能涉及人格權侵害。遭列名者及柯志恩本人,都有權依具體情況評估法律救濟。至於個資法是否適用,仍須依影像來源與利用方式判斷,不宜將肖像權與個資法直接畫上等號。
第三,若看板仍持續懸掛,當事人可依具體情況評估請求除去侵害、損害賠償或其他適當的法律救濟。至於能否透過法院程序要求下架,則須視請求權基礎、證據與程序要件而定。
但比起立即判定誰違法,更值得追問的是:當一面可能影響選情、又涉及多名政治人物姓名與肖像的看板出現時,各方是否願意積極協助釐清真相?
沒有提告,不等於法律上的默許;沒有立即要求下架,也不能直接證明當事人具有傷害競爭對手的意圖。然而,若有證據顯示相關人員明知內容不實,仍持續利用看板營造虛假支持形象,就不能只以一句「不是我們掛的」迴避責任。
筆者建議賴瑞隆及遭列名者保存看板照片、拍攝地點、時間與各方聲明,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檢舉,要求查明製作、出資、授權與懸掛過程。檢調也應依法釐清幕後人員,並調查柯志恩競辦是否曾提供素材、知悉相關安排,或有其他涉入情形。若無涉入證據,也應還原事實,避免未經查證的指控取代調查。
選舉競爭可以激烈,政治宣傳卻不能把未經授權的姓名當成自己的政治資產。當一面看板足以讓選民誤判政治人物的立場,問題就不再只是誰多拿了幾分選票,而是公共信任是否遭到操弄。
這場「高屏同心」看板風波,最終應由證據決定責任,而不是由政黨立場決定誰有罪。真正值得社會追問的,不只是誰從爭議中獲益,更是誰製造了這場爭議,以及誰有責任把真相交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