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引進外籍移工,是為了解決產業缺工,而不是毫無止境地增加企業的聘僱成本。政府近年持續調整移工保障制度,如今連退休準備金也成為雇主必須面對的新負擔,這項政策難道不需要重新檢討?
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勞動部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藍領移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十年,雇主須依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十五提撥勞退舊制準備金。
問題是,藍領移工原本採三年一期的工作許可制度,雖可依法展延,但制度定位究竟是短期補充勞動力,還是長期就業與退休保障?政府有沒有完整交代?
更值得注意的是,移工未來若符合退休條件,退休金年資仍從受僱日起計算。政府現在要求雇主提撥準備金,卻沒有充分公開未來可能增加多少退休給付責任,以及企業需要準備多少資金。
當年《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時,曾考量外籍移工的短期聘僱性質,未將一般藍領移工納入勞退新制。如今保障逐步調整,政府究竟有沒有重新評估當年的立法理由?
人權團體可以不斷提出保障訴求,但政府不能只聽一方意見。每增加一項勞動保障,都應同時評估雇主成本、產業競爭力及制度永續性。
國家的勞動政策不是單向加碼的福利競賽,更不是政府決定慷慨,企業就必須無條件買單。
我要求勞動部公開移工退休準備金新制的適用人數、預估提撥金額、未來退休給付責任及完整影響評估。
保障移工可以,但政策不能顧前不顧後;政府不能只負責增加權利,卻把所有新增成本留給企業承擔!
黃杲傑/全國就業服務公會聯合會榮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