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蔣萬安與殷瑋追打沈伯洋的毒品論述,我最在意的是:兩位有責任向市民說清楚政策的公職人員,為什麼把可以查證的公共議題,講成無從驗證的心理測驗?

殷瑋根據沈伯洋過去文章的一段條件句,認定他心中比較傾向毒品除罪化。問題就在這裡:一句提出較溫和方案的話,究竟能不能證明作者心中最想採取的政策?

一、提出替代方案,不能直接證明內心偏好

假設有人說:「如果你覺得全面廢除考試太激進,那至少可以減少考試次數。」

我們可以追問,他為什麼把廢除考試列入討論,也可以要求他說明減少考試的理由。但光憑這句話,無法斷定他最希望全面廢除考試。

這種表述可能出於妥協,也可能是為了向立場不同的人提出可接受的方案。要判斷作者支持什麼,必須看全文及其他明確表態。

殷瑋卻把這段推論省略了,直接宣布對方的「內心傾向」。這個結論比證據走得更遠。

更麻煩的是,當指控轉向內心,當事人的任何回答都可能被說成掩飾。如此一來,指控者便不必提出足以推翻或驗證的證據。政治攻防只剩一句:你怎麼說都沒用,我比你更了解你自己。

二、舊文可以檢驗,但不能替它補寫政見

沈伯洋的舊文並非毫無爭議。

2014年那篇文章批評以懲罰為主的毒品政策,對協助使用者的方向給予肯定,也提出由社區中心提供物質與清潔針具、結合社工的構想。這些文字具有政策倡議的成分,不能一律用「只是研究」帶過。原文沒有明寫美沙冬,也應由沈伯洋說明當時指的是什麼。

但合理追問有其界線。蔣萬安10月4日直接問沈伯洋要在哪裡設置發放毒品的社區中心,等於在問題裡先塞進一個尚待證明的前提:沈伯洋現在準備推動這項措施。

十二年前的倡議與今天的政見,必須分別查證。若要指控沈伯洋現在打算在社區發放毒品,就應拿出目前的政策文件或明確承諾。把舊文改寫成現行計畫,再要求對方交代地點,已經超出文本檢驗的範圍。

沈伯洋10月6日公開表示:「我不主張毒品除罪化。」這項表態無法自動消除舊文的疑問,卻是判斷他目前立場必須納入的證據。蔣萬安與殷瑋若仍有質疑,就應指出具體矛盾,不能繼續用內心揣測代替論證。

三、支持減害,就有責任把界線講清楚

蔣萬安表示,自己支持美沙冬與清潔針具政策。既然如此,他就應該知道,反毒工作包含醫療處遇,不能只靠「提供毒品」幾個字製造恐懼。

疾管署將替代治療與清潔針具列入藥癮愛滋減害措施。美沙冬屬於第二級管制藥品,在醫療監督下用於鴉片類藥癮治療。這些措施有明確的醫療目的與執行條件。

當然,這不能反過來證明沈伯洋舊文所指的必然就是美沙冬。正因為不同措施有不同界線,辯論才應問清楚:提供的是什麼?由誰管理?適用哪些對象?

殷瑋若認為沈伯洋混淆概念,就逐項指出混淆之處。蔣萬安若認為某種方案不可行,就說明風險。把不同措施壓成一句「社區發毒品」,方便選戰傳播,卻讓市民更難理解政策。

四、研考會主委應拿出分析,市長應交代成效

殷瑋擔任研考會主委,市民有理由期待他能區分證據與推測。辯論技巧再熟練,也不能讓缺少前提的結論變得可靠。

蔣萬安則應說明台北市的防毒工作到底改善了什麼。查獲案件增加,可能反映執法更積極,也可能與毒品流通變化有關;單靠數量,無法直接證明防毒成效。戒治後是否持續接受治療、校園介入有沒有減少傷害,都值得市府交代。

我曾任國小校長,知道保護學生需要具體作法。拿孩子的安全當攻擊口號很容易,讓需要協助的學生願意求助,才是學校每天要面對的難題。

沈伯洋有責任解釋舊文。蔣萬安與殷瑋同樣有責任證明自己的指控。

舊文哪一句有問題,就指出哪一句;現行政見哪一項有風險,就檢驗哪一項。至於沈伯洋心裡想什麼,殷瑋的推測不能當成證據。

文:蔡榮捷
中社顧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二水教會長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