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籍YouTuber堀井裕日前在高雄六合夜市拍片,嫌棄食物、吐掉小吃,並說出「討厭夜市」、「討厭台灣」等話,引發爭議。他之後刪除影片並回應風波,表示自己只是誠實評論食物,也不打算道歉。有人因此認為他不尊重台灣,但如果把問題只停留在「外國人怎麼可以這樣講台灣」,反而失去了更值得討論的問題。
一個人在台灣,當然可以不喜歡台灣。
他可以覺得夜市不好吃,可以批評台灣的生活方式,甚至可以公開表示自己討厭某些台灣文化。只要沒有涉及違法,這些言論即使刺耳,也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民主社會不能因為一個外國人的意見不好聽,就要求他必須喜歡我們。
但言論自由從來不等於免除法律責任。
公開報導指出,堀井裕過去以公司經理人身分取得工作許可,卻被查獲在伴手禮店從事顧店、提供試吃、販售商品及收銀等工作,遭台北市勞動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裁罰三萬元。近期又有媒體報導相關工作情形,是否再次違規,仍應由主管機關依事證認定。
這兩件事其實沒有衝突。可以討厭台灣,是言論自由;依法取得工作許可、依許可內容工作,則是法律責任。前者不能成為後者的豁免理由,後者也不應反過來成為限制前者言論自由的藉口。
這也是台灣面對外國人來台時應該守住的原則。我們不需要要求外國旅客、移居者或創作者愛台灣,更不需要因為對方批評台灣,就把個人行為上升成國籍對立。真正成熟的社會,是允許不同意見存在,同時也讓所有人在同一套法律規則下生活。
台灣希望成為一個讓世界看見的民主社會,就不能只要求別人喜歡台灣,也不能因為對方不喜歡台灣,就降低我們自己對法治的標準。
可以討厭台灣,但只要生活、工作、經商在台灣,就不能討厭台灣的規則。